第一节 裁量权
如果有人在做某事上拥有裁量权,那么这意味着他可以在各种合理的可能之间进行选择。在法律体系中,这意味着他有权利或有能力在不同的行动方案之间做出选择,每一种行动方案都是合法的。肯尼思·卡普·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 1969年)对裁量权的界定是:“当公职人员的权力所受到的有效限制使其可以在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等各种行动方案中做出选择时,他就拥有裁量权。”
在刑事司法体制中,法律很少规定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唯一的行动方式。相反,法律允许警察、法官和治安官作出决定,在例如应当使用哪种权力、是否应当使用权力、惩罚的严重程度以及惩罚的内容等问题上。
芬德利(Findlay)、奥格斯(Odgers)和杨(Yeo)指出,“裁量权仍然内嵌于警务、量刑和处罚的正式和非正式框架中”。换言之,刑事司法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决策者的裁量权,这些决策者包括警察、律师、法官和治安官。
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它允许决策者以适当方式处理个别案件。想象一下,一名警察将一名超速行驶的司机拦下,但是该司机之所以超速是为了去医院看望他的家人。该警察可以选择不签发违法通知单,即使严格来说司机的行为是违法的。(https://www.daowen.com)
在刑事审判的量刑阶段,如果一名罪犯的生活非常困苦,包括面临吸毒和精神健康问题,而另一名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纯粹是因为贪婪,那么法官可以对这两个人判处不同的刑罚。这意味着法律可以为不同的动机、背景、经历和生活史提供解释。
与此同时,太多的裁量权会导致不一致的决定。一名警察可能会选择对超速行驶的司机不予处罚,但另一名警察可能会开出罚单。太多的裁量权也会让人很难知道这些决定是如何作出的。是什么理由使得一名警察决定开出超速罚单,但另一个却没有?超速罚单的后果并不那么严重,可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决定对一个人是判处短期监禁还是长期监禁,或者根本不需要使其入监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