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主
民主制度是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度。民主起源于古代世界,尤其是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民主制度的理念是人民统治政府,而不是政府统治人民。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1762)谈到了统治的权力为何是我们人民与生俱来所享有的:我们交给主权者的,正是这种权力(“公意”)。政府所依赖的权力最终源自我们所有人,即人民,而不是政府本身。
一个民主政府的行动应当是为了赋予它权力的人民的利益。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在葛底斯堡演讲中有句名言:民主政府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这意味着我们是政府权力的源泉,我们投票选出政府执政,政府应当为实现我们的最大利益行事。
民主制度有两个核心特征。第一个特征是选举制度,公众选择一小部分人在议会中代表自己的利益。《澳大利亚宪法》确立了这一制度,要求(第7条和第24条)联邦议会的两院“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我们在第三章中详细讨论过选举制度。
第二个特征是议会本身。议会是一个代议制论坛:它是议员代表我们讨论新法律和其他重要问题的地方,其中包括关于健康、安全、经济和其他影响所有澳大利亚人的政府政策。
这是代议制政府背后的关键理念,即议会中的议员代表人民作出决定。我们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来详细讨论每一个政策问题,而且2500万澳大利亚人要同时讨论所有问题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只有让我们中的一部分人,即议员,代表我们进行这一活动(假如澳大利亚实行直接民主,那么我们对政府作出的每一项决定都有发言权,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代议制政府:一种政府制度,议员由人民选举,并代表人民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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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一种在很大程度上是假想的政府制度,其中人民参与讨论每一项决定
代议制是一种很好的治国制度,但并不完美。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有句著名的调侃(很可能是引用其他人的话)——“民主是除了所有其他已经尝试过的政府形式以外的最糟糕的政府形式”(麦靠布里,2017年)。民主的一个问题是,其可能会趋向于民粹主义。根据定义,民主国家的决策依靠多数人的选票而作出。这可能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会导致对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较少。(https://www.daowen.com)
民粹主义: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和价值观的决定
民主的另一个问题涉及对议会中议员的问责。下院议员任期三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我们在选举时行使民主选择权,但在议员在政府任职期间,我们通常没有什么渠道可以影响他们的行为(比如他们对某部法律的支持或反对)。有许多例子表明,政府会承诺上台后为人民做点什么,但是当选之后却没能做到(凯利和马索拉,2011年;锡尔,2014年)。直到几年后,我们才能投票使其下台。此外,我们可能不同意某项新的法律或政策,但是我们通常无法直接影响议会中的议员。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民主国家中的一些人比其他人有更大的影响力。民主是建立在平等选举权的理念基础上的,这意味着无论我们是总理、身价亿万的企业家还是普通人,我们都能在投票箱中投上一票。在形式上的确如此,但在现实中,一些团体和组织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议员,并有更大的能力影响他们在议会中作出的选择。
平等选举权:每个人都有重要性相同的一个投票权的民主理念
游说是指个人或团体请求一个政党以特定方式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例如,企业可能希望政府减少税费,或者工会可能希望制定保护工人的新法律。这些团体和政党之间的联系往往建立在前者对竞选活动的大力资助上,这些团体往往期望能够通过资助获得好处(恩格,2016年)。好处包括与政府高级成员之间的私人会议,以及影响其决策的更多机会(尼古拉斯,2014年)。从理论上讲,金钱不应当决定人们有多少机会接触议员,但是在实践中这是相当普遍的。
游说:个人或团体请求一个政党以特定方式制定法律和政策的过程
在澳大利亚,工党经常被批评与工会关系过于密切(马基,2016年),而自由党经常被批评与大企业和金融机构关系过于密切(基恩,2018年)。此类关系备受争议的原因是,其意味着这些组织会对议会中议员的选择有不恰当的影响,而这些选择本来应当是为了全体澳大利亚人民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