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令

一、管制令

2005年,为了应对伦敦七七爆炸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引入了两大新的警察权力。第一种是管制令权力。该规定是基于英国立法的类似规定出台的,在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4条。管制令是为反恐目的对某人施加限制和义务的法院命令。该命令由州最高法院法官根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FP)高级成员的申请发布。州警察局不能申请管制令。

管制令:为防止恐怖主义行为或防止对恐怖主义的支持或帮助,对某人施加限制和义务的法院命令

第104.5(3)条列出了一长串可根据管制令施加的限制和义务。除此之外,管制令可以要求一个人遵守宵禁规定(在白天和晚上的特定时间待在家里),定期向警察局报告,并佩戴电子监控手环。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可被判处五年监禁。

宵禁规定:管制令中的要求,要求某人在白天和晚上的特定时间待在家里

管制令类似于法庭的保释、缓刑或假释命令,但有一个重大区别。保释、缓刑和假释都是刑事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它们适用于被控或被判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的人。管制令由法院签发,但与刑事司法程序无关。管制令是根据民事法律签发的一项单独命令,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包括防止恐怖行为或防止对恐怖主义的支持。这意味着受管制令约束的人(称为被管制人)不一定被政府怀疑实施了恐怖主义犯罪行为。

被管制人:被管制令控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