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正当程序

第二节 正当程序

正义的一个核心方面是程序正义,即过程和程序是否公平。这在公民与法院或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尤为重要。在司法系统中,程序正义体现在正当程序的理念中(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中,我们通常使用“程序公平”或“自然正义”等词语,但在讨论这一概念时,更加美国式的术语“正当程序”则更为人们所熟知)。

正当程序个人在法庭上接受公正的审理的要求。正如奇泽姆(Chisholm)和奈特海姆(Nettheim)所解释的,“‘正当程序’和‘自然正义’的基本规则是,未经审理,对任何人的案件都不得作出决定。必须进行审理,而且审理必须公平”。这与“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非常相似,但是对正当程序的要求源自普通法(判例法),而不是保障人权的文件(读者可以在第六章中读到更多关于保护人权的内容)。

正当程序:每个人的案件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公正审理的要求

正当程序有许多具体的原则和要求(奇泽姆和奈特海姆,2002年)。其中一个是通知,意思是个人必须知道对其不利的情况。在刑事审判中,这意味着警察和检察官掌握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向被告人披露,以便他/她能够进行辩护。在民事诉讼——如离婚诉讼或经济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文件交换。正当程序的另一个原则是公开,这意味着法庭应该向所有人开放。这一原则有一些例外,例如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案件和儿童法庭,但是除此之外,法庭系统应当是开放的法庭系统。这意味着读者可以走进澳大利亚的任何一家法院旁听诉讼过程。与案件无关的公众可能不会经常这样做,但至少这一选择是向他们开放的。其中的理念是建立一个透明的司法体系,让每个人都能看到当前发生的事情。

通知:每个人都应当知道对他们不利的案件和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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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法庭程序应向每个人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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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法庭:向每个人公开的法庭

在法庭中,证明标准旨在确保案件事实可以得到高度可靠的证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有关刑事审判的更多内容,参见第九章)。这是一个非常高的证明标准,意味着陪审团必须确信此人有罪,且对于这一点不存在合理的怀疑。陪审团审判本身也是正当程序的另一个核心方面。

证明标准:在法庭中的案件以一定的确定性被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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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这类似于无罪推定,意思是在治安官或陪审团判定某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此人无罪。

举证责任:在法庭中证明某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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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原则

在民事案件中,治安官或法官根据盖然性权衡标准作出决定,这意味着他们倾向两种观点中更有优势的一方。

盖然性权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这些证明标准在证据法中有所规定,证据法也规定了可以和不可以向法院提交的信息。例如,警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将被视为会对被告人造成伤害,并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关于传闻证据、品格证人和专家意见证据的其他复杂规则,读者可以在第九章中读到。

造成伤害:不公平地表明某人有罪的证据

正当程序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偏私性,这意味着法庭中的案件应当由一个像独立裁判员一样行事的治安官或法官监管。如果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例如,法官认识一方当事人——那么法官应该回避对案件的审理。回避意味着法官退出,让另一位法官审理此案。

无偏私性:法官必须像中立的裁判员一样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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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法官因利益冲突退出案件审理的情况

对抗式制度是正当程序的另一个方面,即双方在法官面前就案件情况进行争辩。当事人也可以对他们不同意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上级法院审理他们的案件(有关上诉法院审理的更多内容,参见第十章)。

最后,澳大利亚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充分的法律代理。虽然澳大利亚没有正式规定当事人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但是法官可以选择在当事人找到适当的律师代理之前暂缓(推迟)案件的审理。这种普通法保护被认为是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一个方面(奇泽姆和奈特海姆,2002年)。

暂缓:某个法庭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推迟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