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进入或停留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犯罪

三、故意进入或停留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犯罪

2014年,联邦政府针对IS的威胁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反恐法律(哈迪和威廉姆斯,2016年)。当时引入的最特别的罪名之一是故意进入或停留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犯罪,该罪名载于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19.2条。

该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进入或停留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的区域,最高可被判处十年监禁。已宣布区域有两个地区被以这种方式宣布为禁区:伊拉克的摩苏尔市(Mosul)和叙利亚的拉卡省(Raqqa)(澳大利亚联邦政府,2019年)。这是IS的两个主要据点。

已宣布区域:是指被外交部长宣布为“禁区”的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区域

任何进入或停留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的人都可能受到最高惩罚,无论他们是否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除进入或停留在该区域外,没有其他的犯罪要件。这意味着,一个人可能仅仅因为“在”某个地方就被关进监狱很长一段时间。控方无需证明罪犯造成了或意图造成任何伤害。(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可以以其进入或停留在该地区是“完全出于合法目的”作为辩护。这与无罪推定相冲突,因为它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要求控方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有害的行为。该法律推定,如果此人在已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内,那么他一定实施了犯罪行为。

该法律列出了进入宣布为恐怖组织活动区域的合法理由清单。其中包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制作官方新闻报道和进行真实的家庭拜访。可是,该清单没有包括无辜者可能进入或停留在冲突区域的许多其他原因,例如探访朋友、开展业务或制作非官方新闻和人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