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辖权
管辖权概念指法律生效实施的地理区域,这对于理解判例和法院位阶体系如何相互作用非常重要。高等法院的判决适用于澳大利亚的任何地方,但是一个州的判决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州(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
不过,一个州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参考其他州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些判决被称为有说服力的先例(相对于有约束力的先例)。法官并不必须适用这一先例,但是他们可以借鉴先例来形成自己的理由。
有说服力的先例:先前的判决可能被其他法院遵循
就法院而言,管辖权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权力或权威。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有权审理严重程度不同的案件。州最高法院分为刑事庭和民事庭,前者审理涉及严重犯罪的案件,后者审理涉及财产、合同和其他财务事项的纠纷。最高法院还有一个上诉庭,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管辖权: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初审管辖权作为高等法院的权力,源自《澳大利亚宪法》和1903年《司法法》(联邦)的授权,包括审理宪法案件、涉及州与州之间争端的案件以及联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初审管辖权意味着高等法院可以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次)初审。《宪法》第73条赋予高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是高等法院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的权力。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最高级别的法院,一旦它对上诉进行了审理,那么即使某人不同意上诉结果,也没有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上诉。高等法院针对上诉案件的裁决被认为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宪法》第73条)。
初审管辖权:高等法院首次审理宪法案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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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管辖权:法院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的权力
向高等法院上诉需要特别的上诉许可,这就类似于获得案件得以审理的特别许可。在决定是否审理上诉案件时,高等法院会考虑该案件是否具有公共重要性、是否会解决不同州法院之间的意见分歧,或者是否符合“司法行政的利益”。这些要求载于1903年《司法法》(联邦)的第35A条。
特别上诉许可: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的许可
在上述基本位阶体系之外,澳大利亚还有审理离婚和监护案件的家事法院,以及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案件的环境法院。
如果法院意图回答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那么法院可能是在其管辖范围之外行事。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必须知道哪个法院有权审理他们的案件,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管辖权实质上是指法律中不同的问题领域。主要的区别在于刑法和民法(也称为私法)。刑法涉及对刑事犯罪的指控,而民法涉及公民或公司之间的私人纠纷,通常是财务问题。
民法:涉及公民或公司之间的私人纠纷——通常是财务问题——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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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民法的另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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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对刑事犯罪的指控的法律领域
我们通过这样的区分对法院公布的判决进行分类。其中有刑法判决和民法判决,民法判决中有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家事法、环境法等领域相关的判决。其中还有宪法和行政法判决,这些法律领域属于公法(政府法)。在法律专业课程中,这些不同的法律分支通常会作为单独的课程或学科领域。
公法:政府法
图2.2呈现了澳大利亚判例法的这些主要分支。合同法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常是以货币交换货物或服务)。侵权法涉及尚未构成犯罪的疏忽和伤害行为(例如,由于公司员工没有张贴“小心地滑”标志,顾客可能在超市滑倒受伤)。财产法涉及土地、房屋所有权、拍卖和租赁协议中的纠纷。行政法要求政府成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合同法: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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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涉及尚未构成犯罪的伤害行为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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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涉及土地、房屋所有权、拍卖和租赁协议中纠纷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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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这个法律领域中,政府成员被要求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图2.2:判例法的主要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