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的可能性

第三节 改变的可能性

在澳大利亚,人权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在国家层面获得法律保护。其一,澳大利亚可以制定与美国类似的宪法上的《权利法案》。这需要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宪法文本。其二,联邦议会可以颁布一项类似于维多利亚州和首都领地的人权法的法律。

美国人权法案载于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中。它保护言论、宗教和集会自由(第一修正案)、免于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第四修正案)、正当程序和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五修正案),以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第六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因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而闻名。

澳大利亚也可以修改宪法以保护人权(尽管我们不会保护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一宪法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将允许高等法院以保护人权为由废除立法。不过,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修改宪法需要全民公决,但全民公决很少能够成功(威廉姆斯和休谟,2010年)。如果我们随后想要增加新的权利或修改现有的权利,人权法案也会很难修改。对宪法文本的任何微小修改都需要新一次的全民公决。

国家层面的人权立法更加容易颁布和修改,但是其提供的保护较弱。大不列颠联合王国1998年的《人权法》(联合王国)是其他国家人权立法的一个例子。该立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法律。它为首都领地、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的立法提供了模板,因此它们的人权保护模式是类似的。它允许英国最高法院发布不相容的声明,英国议会可以对此作出回应,选择修改或保留侵犯人权的立法。

在新西兰可以找到一种不同的模式。1990年《新西兰人权法》(新西兰)规定,法律的解释必须尽可能与人权保护保持一致,而且新西兰总检察长必须在法律似乎与人权保护不一致时向议会报告。这种模式提供的人权保护类似于合法性原则和澳大利亚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所提供的。

制定法模式的一个优点是,澳大利亚议会更加容易颁布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进行更新。可是,这也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其更加容易被修改或暂停适用。重要的是,如果遵循现有的模式,立法不会赋予高等法院基于人权保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最后,考虑到宪法修改的困难性,在澳大利亚,制定国家层面的人权法仍然是更可能的途径。可是,(当下)实现国家人权保护的希望仍然很小。2009年,陆克文(Kevin Rudd)总理的政府成立了由弗兰克·布伦南(Frank Brennan)神父领导的全国人权协商会。协商会收到了35000份书面意见,其中87%支持人权法案或人权立法(布兰森,2009年)。协商会建议联邦议会颁布立法以保护人权,但政府从未采取行动。

本章要点

● 人权是仅仅因为我们是人就应当获得的核心保护和自由。人权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免受酷刑、奴役和歧视的权利。

● 澳大利亚没有对人权的宪法保护。有一些保护人权的联邦立法,法院也会尽可能按照符合人权保护的方式来解释立法,但是高等法院不能以侵犯人权为由推翻法律。

● 有两种途径可以在国家层面改善对人权的保护:联邦政府可以发起全民公决,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或者联邦议会可以颁布保护人权的立法。人权立法仍然是更有可能实现的途径,但是它提供的保护比宪法模式要弱。

讨论题

1.你能找到本章开头列出的国际人权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副本吗?这些条约保护哪些权利?

2.你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应当归为人权?它们是确保人的尊严所必需的吗?

3.《澳大利亚宪法》保护哪些权利?

4.什么是隐含的权利?

5.人权法案和人权立法有什么区别?

6.人权法案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人权立法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7.你认为,在没有宪法保护的情况下,通过澳大利亚的民主和政治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充分吗?为什么?


(1) 这里的译文使用的是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译文。见“《世界人权宣言》全文”,载“联合国”,来源网址: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访问日期:2021年5月26日。——译注

(2) 这里的译文使用的是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译文。见“《世界人权宣言》全文”,载“联合国”,来源网址:https://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访问日期:2021年5月26日。——译注

(3) 这里的译文使用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官网上的中文译文。见“《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载“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来源网址: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ZHO.pdf,访问日期:2021年5月27日。——译注

(4) 司法辖区“Imp”意味着帝国,指的是大英帝国。

(5) 制宪会议和宪法惯例的英文均为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所以作者认为这“令人困惑”。——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