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量刑的原则

三、量刑的原则

量刑法官还必须考虑量刑的原则。这是一系列解释法官应当如何确定适当的惩罚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即惩罚应当与被惩罚的行为之间有适当的关系。换言之,“惩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另一个量刑原则是谦抑,指法官应该倾向适用适当的刑罚中最轻的。第三个量刑原则是整体性,该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因多项罪行被判刑的情况。虽然理论上最高刑罚可以累加起来,给出一个毁灭性的判决,但是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一个整体上较为适当的刑罚。例如,如果一名被告人面临十项普通攻击罪指控,每项罪名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那么理论上,他将因十项相对较轻的攻击罪面临20年监禁。在这样的案件中,整体量刑应当反映被告人的道德责任,而不是达到最高刑罚的总和。

量刑的原则:解释法官应当如何确定适当刑罚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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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惩罚应当与被惩罚的行为之间有着适当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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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法官应当倾向于适用适当的刑罚中最轻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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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当被告人因多项罪名被判刑时,法官应当判处在整体上公平的刑罚的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一致性,指类似的案件应当以类似的方式处理。量刑法官不需要像初审法官那样遵循先例,但是量刑决定之间需要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五个原则是平等,指因同一罪行受到惩罚的多名罪犯应当被判处类似的刑罚。不过,最后一项原则是个别化司法,指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的所有情况作出适当的量刑决定。

一致性:量刑法官对类似案件应当以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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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当多名罪犯因同一罪行受到惩罚时,这些罪犯应当被判处类似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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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化司法:根据个案的所有情况,惩罚应当是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