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性拘留令

二、预防性拘留令

澳大利亚应对伦敦爆炸案的另一个主要措施是引入预防性拘留令(PDO)权力。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5条规定了该权力。根据预防性拘留令规定,联邦警察局可以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或保存最近袭击的证据的目的,将一个人拘留最多48小时——根据州法律规定最多14天。与管制令一样,被拘留者不一定被政府怀疑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

预防性拘留令:允许警察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或保存最近袭击的证据,将一个人最多拘留14天的权力

预防性拘留令对被拘留者与外界的接触有很大的限制。被拘留者可以联系家庭成员及其雇主,但只能说自己“安全,但暂时无法联系”。如果他们透露任何有关拘留的情况,那么将面临可被判处五年监禁的刑事犯罪指控。

预防性拘留令是一项巨大的权力,英国、加拿大或美国等国家的政府不拥有这一权力。201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委员会(COAG)任命的一个委员会审查了预防性拘留令和其他反恐权力。主持审查的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前任法官惠利(Whealy)在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中,就预防性拘留令权力写道:(https://www.daowen.com)

在并非最极端的情况下,警察在没有提出指控之时将他人“完全与外界隔离地”监禁长达14天的理念在自由民主国家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这种拘留是不合适的。对一些人来说,这可能会让他们想起上个世纪在声名狼藉的极权政权的可怕统治下,公民突然无法解释地“失踪”(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委员会2013年,第68页)。

完全与外界隔离地拘留某人意味着此人在被拘留期间无法与任何人联系,或者甚至无法解释他们失踪的原因。尽管有许多废除预防性拘留令权力的建议,但其仍然是法律的现行有效规定。

完全与外界隔离地: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不能联系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