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据

四、证据

在简易程序和陪审团审理程序中,都有复杂的证据规则来规制可以提交到法庭予以考虑的信息和物证(例如,证人陈述、凶器或其他物品)的类型。此类规定的出发点是,提交到法庭的所有证据必须与要证明或否认犯罪构成要件有关。换言之,证据必须具有证明价值,即其必须与合理评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有关。

证明价值:证据与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估相关的程度

有许多种类的证据会排除在法庭之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取得的证据,法庭一般不予采纳,但是如果证据的证明价值重大、涉及的不当行为轻微,那么法庭仍然可以采纳。任何其他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平偏见”的证据也可以由法官酌情排除。偏见证据是指,不公平地暗示被告人有罪或导致陪审团作出非理性或情绪化决定的证据。例如,向法庭展示过多的谋杀现场图片或视频片段,会使陪审团更有可能相信被告人实施了错误行为。

偏见证据:不公平地暗示被告人有罪或导致陪审团作出非理性或情绪化决定的证据

通常被排除在法庭考虑之外的其他证据包括:传闻和意见证据。传闻本质上是一个人听到的一些二手的东西(也就是说,他们听到某人说了什么)。“史蒂夫告诉我杰克杀了人”被认为是对事件的不可靠描述,因此这类陈述通常被排除在法庭证据之外(例外情况是,史蒂夫进行了陈述,这件事本身具有证明价值,但此类陈述不能用来证明史蒂夫所说的话的真实性——这就是为什么证据是法律中一个非常难以理解的领域!)(https://www.daowen.com)

传闻:听到的二手的陈述

同样,一个人认为某事可能发生的意见也不被认为是可靠的证据,除非此人是受过精神病学或法医病理学等特定学科训练的专家证人。史蒂夫可能认为杰克是那种会杀人的人,但这与法庭审理无关。不过,精神病医生可以提供专家证据,证明杰克有某种特殊的人格类型或病态情况,例如反社会心理或属于精神病患者,这使得他更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意见:认为某事可能发生的信念,该信念并非立基于证据或专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