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联邦及其后
在英国人定居澳大利亚之后,澳大利亚的土地上还没有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州”。有互相独立的殖民地,首先在现在是新南威尔士州和范·迪曼(Van Diemen)的土地(后来被称为塔斯马尼亚州)之上,然后在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的土地之上。随着这些殖民地发展成熟,地方的法院和议会也逐步建立起来。例如,1823年《新南威尔士法》为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法院和议会,并将范·迪曼的土地作为一个独立的殖民地设立了自己的最高法院。
到了19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讨论将殖民地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国家,称为澳大利亚联邦。我们在第四章讨论了建构这种联邦政府体系的一些原因,包括加强安全、处理逐渐增长的交通运输要求和税收的减少问题。1889年,亨利·帕克斯(Henry Parkes)在新南威尔士州北部发表了著名的《坦特菲尔德演说》(Tenterfield Oration),他在演说中向澳大利亚公众解释了建立联邦政府体制的理由。这就是为什么帕克斯被称为“联邦之父”(丹多–柯林斯,2015年)。
《坦特菲尔德演说》:亨利·帕克斯爵士解释建立联邦体制的演讲
《澳大利亚宪法》的文本是在19世纪90年代的一系列制宪会议上起草的。这些会议分别在阿德莱德、悉尼和墨尔本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来自各个殖民地。许多代表后来成为州长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制宪会议上代表们辩论的记录,被称为《澳大利亚联邦会议记录》(Records of the Australasian Federal Conventions),是重要历史文件的一个合集。这些记录为如何解释宪法提供了指引。
《澳大利亚联邦会议记录》:制宪会议记录
在这些会议之后,1888年,宪法草案被提交给澳大利亚人民进行全民公决(全国投票)。第一次尝试没有成功,但在进一步修改后,《澳大利亚宪法》文本于1899年获得批准。随后,澳大利亚请求英国女王在英国议会中通过该宪法,1900年,其作为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帝国)颁布。
《澳大利亚宪法》于1901年1月1日的联邦时刻生效。联邦是澳大利亚的殖民地作为州联合起来组成的澳大利亚联邦。
在联邦成立时,人们对原住民的看法还没有明显改善。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讨论了原住民是否有权在联邦选举中投票的问题。艾萨克·艾萨克斯(Isaac Isaacs,澳大利亚第一任总督,后来成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声称,原住民“没有智力、兴趣或能力”参与投票(威廉姆斯,2000年)。另一位后来成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代表亨利·希金斯(Henry Higgins)认为,“要求他们进行明智的投票……是完全不合适的”(威廉姆斯,2000年)。两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普遍存在的种族主义情绪。后来的西澳大利亚州总理约翰·福雷斯特(John Forrest)爵士表示,“澳大利亚各地都强烈反对引进有色人种”(威廉姆斯,2000年)。南澳大利亚州的代表詹姆斯·豪威(James Howe)说,澳大利亚应当是“澳大利亚人和英国人的家园”(鲁本斯坦,1997年)。(https://www.daowen.com)
在1901年的第一次联邦选举中,原住民男子可以在除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以外的所有州参与投票。在南澳大利亚,原住民妇女也可以参与投票。但是直到1962年,即1918年《联邦选举法》(联邦)修订之后,澳大利亚各地的原住民成年人才有权在联邦选举中投票。1983年,强制投票要求扩大到原住民。这意味着直到联邦成立80多年之后,投票权利才在所有澳大利亚人中实现完全平等。1983年以前,虽然原住民被允许投票,但是他们不必像其他澳大利亚人一样必须投票。
原住民权利的这种缓慢改善部分源于这一原因,即在联邦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澳大利亚在法律上没有被视为与英国相分离的独立国家。最初,州议会和联邦议会受到抵触理论和治外法权主义的限制。抵触意味着澳大利亚议会不能颁布与英国法律相冲突的法律,而治外法权意味着澳大利亚不能对其边境以外的区域立法。这些理论侵蚀了澳大利亚的主权国家地位,意味着英国政府仍然拥有针对澳大利亚人民的最终主权。
抵触:早期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一种理论,认为澳大利亚议会不能颁布与英国法律相冲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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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早期澳大利亚法律中的一种理论,认为澳大利亚议会不能对其边界以外的区域立法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帝国)取消了英国对联邦议会的这些限制,规定英国只有在澳大利亚的“请求和同意”下才能为澳大利亚立法。不过,直到1986年《澳大利亚法》(联邦)取消对州议会的这些限制,英国才不再能够为澳大利亚立法。首席大法官梅森在首都领地诉联邦案[ACT v Commonwealth(1992)108 ALR 577]判决中指出,该法“标志着英国议会合法主权的终结,并承认最终主权属于澳大利亚人民”。即便如此,直到1999年,在苏诉希尔案[Sue v Hill(1999)163 ALR 648]的判决中,高等法院才认为英国是澳大利亚法律中的“外国权力”。如果把1986年作为澳大利亚在法律上从英国独立出来的起点,那么这意味着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只存在了30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