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权
澳大利亚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是按照权力分离的原则设计的。这意味着权力在政府的三个分支或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这种权力划分是由《澳大利亚宪法》确立的,《澳大利亚宪法》用三章分别规定议会(第一章)、行政机关(第二章)和法院(第三章)。这些章节解释了澳大利亚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能。
权力分离:权力应当在政府的三个部门或分支——立法机关(议会)、司法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理念
第一个政府分支是立法机关,这是指代议会的一个专业术语,因为议会颁布新的立法。
立法机关:指代议会的一个专业术语,在讨论权力分离的时候使用
第二个政府分支是行政机关,该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使用)立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包括负责掌管政府部门的部长及其雇员。这些政府雇员根据法律作出经常影响澳大利亚人的行政决定。例如,移民局的雇员根据1958年《移民法》(联邦)就是否应当取消或续签临时签证作出决定。行政机关的其他成员包括警察、社会福利联络中心、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ATO)和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机关:执行(使用)法律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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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表示在实践中使用法律并根据法律作出决定的专业术语
第三个政府部门是司法机关,即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法院。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严格理解司法权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的分离。这意味着法院是唯一能够审理和裁决法律案件的机构。
司法机关:指代法院体系的专业术语,在讨论权力分离的时候使用
这三个政府部门及其不同的职责如图4.2所示。这张图表反映了澳大利亚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界线的模糊,这是我们从英国继承而来的。下面将解释这一界线模糊的现象。从理论上讲,理想的权力分离应当是各个政府机关之间有明确的区分。一些国家实行严格的权力分离,如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成员(如国务卿和国防部长)不在议会里参与制定法律。
图4.2:分权
议会、行政机关各部门和法院履行不同的职责,这一点或许很明显。但是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们不希望太多的权力集中在个别人手中。想象一下,如果澳大利亚的议员决定了法律是什么,然后逮捕了某个人,随即确定他是否有罪!权力分离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权力分离依赖于一种“制约与制衡”的制度,意味着不同的政府部门可以追究彼此的责任。这一理念通常被认为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孟德斯鸠男爵(Baron de Montesquieu)提出的,他在《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描述了政府的三个分支。
拥有独立于政府的法院是这一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澳大利亚需要一个能够不受政府干预解决争议的法院系统。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司法权的严格解释确保了这一点。在其他一些国家,法院并非完全独立,对法官的政治影响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主要源头(库沃努,2016)。
值得庆幸的是,澳大利亚和许多其他民主国家并非如此。不过,澳大利亚的各级政府在任命法官方面确实有着重要作用。任命法官可以是一项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特别是在美国,总统负责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澳大利亚,法官任命的政治性不是一个问题,尽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任命更加倾向支持联邦利益而不是各州利益的法官(威廉姆斯,2018年)。
在澳大利亚,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分离是严格的,但是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部长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因为他们负责掌管各政府部门,但是他们也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在议会参与制定法律。事实上,这是《澳大利亚宪法》第64条规定的。该条指出,部长必须在被任命后三个月内成为议会的成员。
这种权力之间界线的模糊意味着部长们经常提出扩大自己所在机构权力的议案。例如,总检察长提出的大多数议案扩大了澳大利亚国内的情报机构——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ASIO)的情报收集权力。
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可能导致议会权力滥用的设置,但它其实是有意为之的,是为了一个关键目的设计的:责任政府。责任政府不同于代议制政府。代议制政府指的是民主选举制度,而责任政府指的是部长在议会任职的政治制度。这意味着部长们更直接地对澳大利亚人民负责,人民可以在选举时通过投票将他们淘汰。澳大利亚从英国的威斯敏斯特议会体制中继承了这一制度。责任政府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质询,部长们必须在事先未获得通知的情况下回答问题。这些问题没有事先告知部长们,因此他们无法准备答案(部长们可以稍后提供书面答复,尽管他们应当立即亲自回答问题)。质询通常涉及两大政党之间非常激烈的辩论。
责任政府:一种政府体制,部长们在议会中任职,因此模糊了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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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指定的议会辩论时间,部长们必须在事先未获得通知的情况下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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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先未获得通知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在议会中提出的问题,部长们事先没有被告知,因此他们无法准备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