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审查
2026年02月22日
三、司法审查
高等法院有权推翻与上述这些权利或宪法上任何其他条款不一致的立法。这种权力被称为司法审查,指高等法院可以宣布一项法律无效,就好像它从未被议会颁布一样。在可能的情况下,高等法院会对立法的条文进行合宪解释(以符合宪法的方式解释),而不是完全推翻,不过推翻法律的权力在许多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适用。
司法审查:高等法院推翻违反宪法条款的无效立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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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解释:高等法院将法律条文解释为与宪法相符合的情况
司法审查权是从宪法文本中推断出来的,《澳大利亚宪法》没有明确提及这一点。高等法院借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认为司法审查对于澳大利亚的宪法制度来说是“不证自明的”[澳大利亚共产党诉联邦(Australian Communist Part v Commonwealth(1951)83 CLR 1)]。这意味着,司法审查是我们的法律体系运作的一个核心的、不言而喻的特点。如果议会能够轻易地出台不符合宪法的法律,那么将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文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然而,由于《澳大利亚宪法》没有提到人权,所以高等法院不能推翻破坏自由、言论自由或其他基本权利的立法。这意味着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可以颁布影响任何一种人权的法律,而法院对此无能为力。从理论上讲,联邦议会甚至可以颁布一项法律授权政府对公民施以酷刑,而高等法院却不能因此推翻该项立法。高等法院可能从根本上不同意这项立法,但根本不存在使该立法无效的宪法依据。可能存在另一种方法使法律无效,例如,法律可能不符合《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中规定的权力清单的授权,或者可能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但是这些都是临时的和不完善的解决办法。它们不一定能够导致法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