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惩罚的目的

二、刑事惩罚的目的

量刑法官或治安官在确定适当刑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首先是惩罚的目的。这是法院处罚某人的原因。惩罚的目的包括报应,即仅仅因被告人所造成的伤害对其进行惩罚的必要性。另一个目的是改造,指法院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如心理健康问题或吸毒成瘾)。还有一个目的是威慑,威慑有两种类型。一般威慑,指法院可以向整个社会发出信号,表明犯罪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这可能会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特别威慑,指法院可以向犯罪者发出信号,表明他们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这可能会阻止他们再次犯罪。

惩罚的目的:法院惩罚被告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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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惩罚的施加是作为对有害行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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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帮助被告人解决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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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向社会或被告人发出信号,表明实施犯罪行为会招致惩罚,以此告诫他们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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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威慑:法院向社会发出信号,表明实施犯罪行为会招致惩罚,以告诫社会成员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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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威慑:法院向被告人发出信号,表明他们的行为会招致严肃处理,以告诫他们不要再实施犯罪行为

惩罚的另一个目的是谴责,即法院必须谴责有害的或道德上错误的行为。这意味着,法院公开宣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会受到惩罚。刑罚的最后一个目的是剥夺再犯能力,这意味着保护社区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当一个人被监禁时,他就不能再实施犯罪行为了。

谴责:宣告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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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再犯能力:将某人投入监狱,以避免社区受到进一步伤害

惩罚的这些目的在制定法中有所规定,法官在衡量惩罚的种类和严厉程度时必须考虑这些目的。在首都领地,2005年的《犯罪(量刑)法》(首都领地)第7条规定,法院可以基于报应、社区保护、改造、谴责的目的,或者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对罪犯判处刑罚。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些目的并不总是指向同一个方向。报应、剥夺再犯能力和威慑意味着惩罚应当更加严厉,而改造意味着惩罚应当不那么严厉。在维恩第二案[Veen(No 2)(1988)164 CLR 465]中,联邦高等法院解释指出,目的可能相互冲突,它们只是帮助法官确定适当刑罚的“路标”:

刑罚的目的有多种:保护社会、威慑犯罪者和其他可能被诱惑犯罪的人、报应,以及改造。这些目的相互重叠,当确定某一特定案件中什么是适当的刑罚时,不能将其中任何一个目的与其他目的割裂考虑。它们是适当量刑的“路标”,但有时它们指向不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