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权
一个有助于了解原住民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中地位的重要概念是主权。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博丹(Jean Bodin)在1576年撰文,将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萨宾,1920年)。根据这一含义,主权者这个词经常可以与君主互换使用,君主指国王或王后。君主是享有针对特定领土内的人民的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的统治者。
主权者:有权统治某一特定领土的统治者;经常可以与国王或女王互换使用
* * *
君主:国王或女王
今天,主权更经常地用来描述一个国家的政府的法律和政治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拥有主权国家这一正式地位使一个国家能够通过条约和外交政策与其他国家打交道。联合国是一个由193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这些国家都是公认的主权国家,它们参加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就像一个国际议会,主权国家在这里讨论全球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其中包括经济发展、和平与安全以及国际法。
主权国家:一个独立的国家的政府
澳大利亚法制史的特殊之处在于,英国政府的主权、澳大利亚新兴政府的主权以及已有原住民的主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在阅读本章的其余部分时,读者应当思考一下这些不同的主权是如何相互影响并相互竞争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个推定澳大利亚政府享有基本立法权的法律体系中,原住民主权能否得到承认。
法院非常明确地指出,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不可能承认原住民主权。在越塔越塔原住民社区成员诉维多利亚州案[Yorta Yorta Aboriginal Community v Victoria(2002)214 CLR 422]中,法官嘉瑁(Gummow)和海恩(Hayne)裁决指出:
英国王室宣称主权必然意味着,在其声称拥有主权的领土上此后不可能存在平行的立法体系。否则就等于拒绝英王获得主权,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不允许的。
这意味着主权(根据高等法院的意见)是绝对的,不能分享的。英国的主权最终变成澳大利亚政府的主权,是澳大利亚境内唯一能够存在的主权。尽管高等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博案中承认了原住民对土地享有的传统权利,即原住民土地所有权(这一判决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解释),但是在科埃诉联邦案[Coe v Commonwealth(No 2)(1993)118 ALR 193]中,首席大法官梅森(Mason C.J.)认为,马博案的判决意见“完全不同意澳大利亚原住民拥有与英国王室对立的主权的观点”。在威克人诉昆士兰州案[Wik Peoples v Queensland(1996)187 CLR 1]中,柯比(Kirby)法官判决指出,马博案没有建立“双重法律体系”,原住民权利必须源自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而不是一些先前的权力或习惯法。
根据传统意义上的主权概念,这是有意义的,因为传统的主权概念描述的是根本性的立法权力。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思考主权问题,那么假如原住民的主权也在“平行”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承认,那么澳大利亚政府就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主权。这就是为什么首席大法官梅森将原住民主权描述为与澳大利亚政府的主权“相对立”(即相反或与之相竞争)。拥有相互竞争的主权会损害澳大利亚作为主权国家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然而,这种对根本性立法权的解释过于简单化了。首先,机构主权和民众主权之间经常是有所区分的(布伦南、甘恩和威廉姆斯,2004年)。机构主权是指议会和政府行政部门等机构所享有的法律和政治权力。相反,民众主权是我们所有人——人民——所固有的立法权力。这一观点与我们在第四章中探讨的民主概念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一致的。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主权者的权力最终来源于我们固有的统治权力。这意味着原住民同所有其他澳大利亚人一样,拥有与生俱来的或固有的主权,可以与澳大利亚政府的主权共存。
机构主权:像议会等机构享有的法律和政治权力
* * *
民众主权:人民固有的立法权力
对原住民来说,主权可能意味着许多其他事物。主权可能意味着与土地之间的联系、与生俱来的种族认同、法律和政治正义,以及承认和包容的开始(布伦南、甘恩和威廉姆斯,2004年)。正如布伦南、甘恩和威廉姆斯(2004年,第2页)所解释的,主权是“原住民作为个人和群体所享有的决定自身未来的基本权力”。这是一个与博丹所界定的、或者高等法院所依赖的概念非常不同的概念。这一概念反映了一种更具精神意义的主权概念,一个关于承认澳大利亚土地上第一批人民的独特文化和历史以及他们与这片土地的联系的概念。
2017年发布的《发自内心的乌鲁鲁宣言》(Uluru Statement from The Heart)是一份关于原住民权利和承认的宣言,它反映了主权的不同含义:
《发自内心的乌鲁鲁宣言》:公民投票委员会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原住民权利和承认的宣言
这种主权是一种精神观念:土地或“自然母亲”与在那里出生,仍然依附于此、且有朝一日必然回到那里与我们的祖先团聚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之间的祖传纽带。这种联系是土地所有权的基础,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主权的基础。它从未被让与或消灭,一直与王权共存(公民投票委员会,2017年,第2页)。
这种类型的主权与自决权是一致的。这项权利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的保护。自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联合国,2019年)。这种类型的主权当然可以得到澳大利亚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承认,而不会与王室主权“相对立”[科伊诉联邦(Coe v Commonwealth(No 2)(1993)118 ALR 193)]。
自决权:共同体应当能够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未来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