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住民罪犯的量刑
需要对原住民罪犯作出量刑决定的法院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责任。在第五章中,我们简要讨论了原住民法院和共同量刑,这些法院和量刑程序认可更加传统的司法形式,并让原住民社区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此类举措的部分目的是解决原住民在监狱中人数过多的问题(马尔凯蒂和达利,2004年)。
根据2017年《刑事诉讼条例》(新州)第39条,共同量刑的目的是:
a.接纳原住民社区成员参与量刑过程;
b.提高原住民社区对量刑过程的信心;
c.减少原住社区和法院之间的隔阂;
d.为原住民罪犯提供更恰当的量刑选择;
e.向原住民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支持;
f.使得原住民罪犯及受害人能够更多地参与量刑过程;
g.提高原住民罪犯对其罪行对受害人及其所属原住民社区所带来后果的认识,以及(https://www.daowen.com)
h.减少原住民社区的累犯数量。
第一个原住民法院——努加法院(the Nunga Court)1999年设立在阿德莱德港。第一次共同量刑发生在2002年,新南威尔士州南海岸的诺拉市。自那时开始,澳大利亚的所有州和地区都逐渐建立起了原住民法院和共同量刑的实践做法(马尔凯蒂和达利,2004年)。虽然各州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但马尔凯蒂和达利(2004年,第3页)对新南威尔士州共同量刑过程的描述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一实践做法:
参与者坐成一个圈,其中有四位社区长老、治安官、罪犯、罪犯的支持者、原住民项目官员、受害人及其支持者、辩护律师和警方检察官。法庭是关闭的,如果观察员想要坐在圈外观看诉讼程序,那么他需要获得治安官和长老的许可。治安官会准备一份文件,其中描述了罪行和有关罪犯背景的信息。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法庭参与者都会口头阐述文件内容。圈内成员讨论对罪犯的适当量刑方案。这一会议会在几个月后重新召开,以评估罪犯的进展。
目前尚不清楚共同量刑是否能够减少原住民再次犯罪(菲茨杰拉德,2008年),但是提供一种文化上更恰当的、为改造提供基础的司法形式肯定是有好处的。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在一份关于诺拉市共同量刑项目的初步报告中提到:
共同量刑组织所施加的惩罚,并不比常规法庭对类似罪行所施加的惩罚轻。然而,由于程序不太正式,犯罪者更有可能“突然注意”,并意识到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有鉴于此,犯罪者普遍接受了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为犯罪行为道歉——这是一个可以为改造奠定基础的平台。(珀塔斯等,2003年,第iv页)
除了原住民法院和共同量刑之外,原住民劣势可以被视为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减轻刑罚因素。不过,法院一直在争论原住民罪犯是否应当与非原住民罪犯区别对待。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根据某些观点,认可原住民的不利地位(包括酗酒和家庭暴力的历史)可能构成种族刻板成见和歧视。
在R诉巴格密案[R v Bugmy(2013)249 CLR 571]中,联邦高等法院声称,没有理由对原住民罪犯和非原住民罪犯作出不同的判决,也没有理由将原住民监禁率较高的情况纳入考虑。不过,高等法院承认,“原住民罪犯可能会因其在历史上曾经被剥夺各种权利的遭遇而被减轻量刑,与非原住民罪犯会因曾经经历过重大困难——包括酗酒史——而被减轻量刑一样(其他罪犯也可能如此)”。
不过,需要避免一种假设,即所有原住民罪犯都必然属于可以被减轻量刑的一类。正如高等法院在蒙达诉西澳大利亚州案(Munda v WA(2013)249 CLR 600)中所指出的,“认为原住民罪犯对其行为的责任一般比其他人小,就是否认原住民拥有充分的人的尊严”。法院不应当采取“种族刻板成见”的做法,“由于其种族和居住地”就将原住民罪犯视为“一类不像其他人一样能够进行得体行为的人”[蒙达诉西澳大利亚州案(Munda v WA(2013)249 CLR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