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辩理由

三、抗辩理由

上述概念有助于我们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某人的行为成立犯罪。还有一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某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抗辩理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观点,为一个人为何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或借口。换言之,严格来讲,此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为何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应当受到较轻的惩罚,存在一些特殊的原因。这不同于辩称此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尽管为被告人提出的任何辩护观点都可以称为广义的抗辩理由)。

抗辩理由:一种特殊的法律观点,为犯罪行为抗辩或正当化部分犯罪行为

抗辩理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观点,与犯罪一样,它也有构成要件。如果这些要件成立,那么即使犯罪人实施了有罪行为或持有犯罪心理,其犯罪行为或犯罪意图也会被否定(严格来讲,被告人必须提出抗辩理由存在的可能性,随后控方应当对这些要件进行反驳)。

一种常见的抗辩理由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另一个人会杀死或严重伤害他(或第三方),因此他使用合理必要的武力来保护自己(或第三方)。这可以为被告人伤害或杀害对自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人的行为提供理由。例如,房主可能会在他人侵入房内时用菜刀杀死入侵者,因为他认为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正当防卫还允许一个人以同样的方式保护第三方,如家人、朋友或旁观者。

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另一个人会杀死或严重伤害他(或第三方),因此他以合理必要的武力作为回应

正当防卫是一种完全抗辩理由,这意味着以此种理由进行抗辩的被告人会被判无罪。当然,在具体案件中通常会存在一些困难的问题,即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必要。遭受入室抢劫是一种痛苦的经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主的生命一定处于危险之中。即便房主最终被判无罪,他仍然可能要面临一场试图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漫长的斗争。[登盖特(Dengate),2016年]。

完全抗辩理由:一种能够完全正当化犯罪行为的抗辩理由,意味着此种抗辩理由成立的被告人会被判无罪

另一种常见的抗辩理由是挑衅。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在被激怒并失去自制力后杀害他人的。这是针对谋杀罪的部分抗辩理由,意味着被告人会被判处较轻的过失杀人罪。

挑衅:一种部分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在被激怒并失去自制力后杀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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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抗辩理由:部分地为罪行辩解的抗辩理由,将谋杀指控减轻为过失杀人

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最近修订了关于挑衅的法律,以回应某些学者提出的该法为恐怖罪行开脱的批评。在R诉辛格案(R v.Singh NSWSC 637)中,新南威尔士州的一名男子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处6年监禁,此前他曾用切肉刀砍了妻子8刀,并割断了她的喉咙。他提出的挑衅抗辩理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他的妻子告诉他,她要离开他和别人在一起,并威胁要把他驱逐出境。

在昆士兰州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教堂院子里被两名罪犯殴打致死[伯克(Burke),2017年]。被告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受害人对他们实施了不受欢迎的同性性侵犯。该抗辩理由被正式撤回,但是对被告人的指控仍然从谋杀降低为过失杀人。这起案件引发了一场网上请愿活动,网民要求废除所谓的“同性恋恐慌”抗辩理由。请愿书由近30万人签署,导致昆士兰州议会最终修改了法律(伯克,2017年)。

还有一些抗辩理由与一个人的精神损害有关。其中最著名的是精神错乱。被告人在不能理解自己所做的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明辨是非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可以以精神错乱作为抗辩理由。这些要素——被称为蒙纳格登(M'Naghten)规则,源自一个古老的英国案件——实际上设置了一个非常高的标准。这些要素不易证成,因为结果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判决,即行为人被判无罪,仅仅受到精神健康拘留。一个与此相关的抗辩理由是实质性损害。这是针对谋杀罪的部分抗辩理由,原因是此人在实施谋杀行为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1900年《犯罪法》(新州),第23A条]。精神异常状态必须大大降低行为人理解自己在做什么、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辨别是非的能力。

精神错乱:行为人在不能理解自己所做的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明辨是非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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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纳格登规则:与精神错乱抗辩理由相关的普通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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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损害:行为人在处于精神异常状态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