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权的其他保障
《澳大利亚宪法》没有为人权提供正式的保护,但是澳大利亚还有其他保护人权的方式。首先,有一种假设认为,法院会以符合人权的方式解释立法,除非该立法的内容明确指向相反的方向。这就是所谓的合法性原则。在波特诉米纳汉案[Potter v Minahan(1908)7 CLR 277]中,高等法院认为,议会“不可能”“推翻基本原则、侵犯权利或脱离一般法律体系,而不以无法拒绝的清晰方式表达其意图”。
合法性原则:解释制定法的方法,认为法院应假定议会无意干涉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可可诉女王案[Coco v The Queen(1994)179 CLR 427]中,高等法院澄清,议会对基本权利的任何干涉“必须以明确无误和毫不含糊的语言清楚地表达出来”。根据移民和民族事务部长诉张某案[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Ethnic Affairs v Teoh(1995)183 CLR 273]的裁决,这意味着尽可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解释立法。
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是它有一个明显的弱点。如果议会使用明确的措辞侵犯人权,那么我们就无法依赖这一原则。例如,联邦议会在1958年《移民法》(联邦)中使用了明确的措辞,设立了无限期拘留难民的措施。在一个试图挑战该法律的宪法诉讼[卡泰布诉戈德温案(Al-Kateb v Godwin(2004)219 CLR 562)]中,高等法院不得不支持该措施。
值得庆幸的是,澳大利亚有几部立法确实保护了人权。联邦议会通过的保护人权的立法的例子包括:
1975年《种族歧视法》(联邦)
1984年《性别歧视法》(联邦)
1992年《残疾人歧视法》(联邦)
2004年《年龄歧视法》(联邦)
1988年《隐私法》(联邦)
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联邦)
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设立了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AHRC),倡导在澳大利亚加强人权保护。人权委员会可以调查有关个人被对待的方式以及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申诉。这些申诉可以一路被提交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该委员会还可以进一步调查并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
不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终无法迫使澳大利亚政府遵循其建议。有时联邦政府甚至对此类建议不屑一顾。例如,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澳大利亚对寻求庇护者的态度侵犯了其免于酷刑的权利之后,澳大利亚前总理托尼·阿博特(Tony Abbott)声称,澳大利亚人“厌倦了被联合国教育”(考克斯,2015年)。(https://www.daowen.com)
在立法中而不是在宪法中保护人权的一个关键劣势是,立法可以由议会修改或废除。这种情况发生在2007年,当时霍华德(Howard)政府暂停了1975年《种族歧视法》(联邦)的效力,以允许对北领地的情况进行国家层面的紧急应对(通常称为北领地干预)。北领地干预旨在保护原住民儿童免受性虐待和照管不良,但是这一措施仍然引发了争议,原因有几个,包括缺乏与原住民社区的协商,以及在澳大利亚领土上部署军队(珀奇,2017年)。
2011年,联邦议会颁布了《人权(议会审查)法》,设立了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议会通过立法时对它进行审查,并向议会报告该立法是否与人权保障相符。但是,它不能强迫议会修改议案,它只能提出建议。此外,该委员会中政府成员占多数,这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会支持政府的立场。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明显损害人权的立法可以在几乎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得以颁行(威廉姆斯和雷诺兹,2015年)。
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法是否与人权保障相符的议会委员会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有着对人权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2004年《人权法》(首都领地)、2006年《维多利亚州人权与责任宪章》(维州)和2019年《人权法》(昆州)保护了一系列的人权,包括自由、人身安全、行动自由和表达自由。这种人权保护模式通常被称为人权立法,因为人权源于立法(议会立法)而不是宪法。
人权立法:允许法院宣告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符的一项立法
人权立法通常不允许法院推翻与人权保护不相符的立法。相反,它们允许所涉州最高法院发布不相容声明(在维多利亚州,这被称为“解释不一致声明”)。这意味着法院在判决中报告说,某项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但这项立法仍然符合宪法并有效。这被称为人权保护的对话模式,因为它在法院和议会之间创造了对话:法院宣布对立法的判断,议会可以通过修改立法作出回应(科洛迪兹纳,2009年)。最终,是否选择修改这项立法取决于议会中的议员。
不相容声明:法院根据人权立法签发的声明,指出某项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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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模式:一种人权保护模式,法院可以宣告立法与人权保护不相容,但最终由议会决定是否修改法律
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州和联邦议会,基本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阻碍它们颁布损害人权的立法。在法院里已经有一些关于“深层权利”理论的讨论,这种观点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尤其糟糕的立法,即使是议会也不能颁布,但是这种理论从未得到充分发展或成功适用。最终,人民必然会让制定侵犯人权的立法的政府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不喜欢一个政府提出的立法,那么我们可以在下次选举中不给它投票,这是澳大利亚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可是这种途径提供的保护比宪法弱得多,宪法能够使立法归于无效。
澳大利亚缺乏人权保护是一个重大问题,因为这会允许澳大利亚各级议会颁布在其他国家可能无法想象的立法。例如,澳大利亚国内的情报机构——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ASIO)被授予了一项权力,可以将公民拘留长达一周的时间以进行审问(有关这些权力的更多内容,参见第十二章)。如果被拘留者拒绝回答情报组织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或者在事件发生后两年内告诉任何人他们曾经被拘留,那么他们可能会被监禁五年。在一个宪法保护自由权、沉默权和言论自由的国家,这项立法是不可能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