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宪法》

一、《澳大利亚宪法》

《澳大利亚宪法》是建立澳大利亚国家的法律文件。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讨论的,《澳大利亚宪法》在许多重要方面架构了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民主选举制度、明确了联邦议会的立法权、解释了行政机关和联邦高等法院的职能。

《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澳大利亚宪法》实际上是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的一部分,即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帝国)第9条。(4)但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一部分,或一部普通的法律。宪法之所以是一份基础性文件,有两个原因: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的所有立法都必须与该文件一致,如果没有经过被称为全民公决的特殊程序,就不能改变这一文件。全民公决是全体澳大利亚人民进行的修改《澳大利亚宪法》文本的投票。要修改《澳大利亚宪法》文本,必须由澳大利亚人中的双重多数赞成。这些要求载于《澳大利亚宪法》第128条。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一样在议会中进行修改。

全民公决:澳大利亚人民修改《宪法》文本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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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多数:对《宪法》文本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多数州中的多数人和全体澳大利亚人中的多数的批准的要求

双重多数要求条文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必须有多数澳大利亚人民以及多数州的多数人投赞成票。换言之,在六个州中至少有四个州必须有多数人投票支持宪法修改,同时全体人民中也必须有多数人支持宪法修改。这一规定听起来像是在重复同样的事情,但实际上却给宪法的修改制造了一个巨大的障碍,因为某个州在投票上的微小差异可能会改变整个结果。在澳大利亚历史上,44项提案中只有8次公投成功修宪(威廉姆斯和休谟,2010年)。由于很难修改,《澳大利亚宪法》经常被称为僵硬的宪法(与之相比,各州宪法是灵活的宪法:它们是普通的立法,可以由议会以普通的方式进行修改,而无需人民投票)。

僵硬的宪法:非常难以修改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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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的宪法:易于修改的宪法

《澳大利亚宪法》是在19世纪90年代的一系列会议上起草的,这些会议被称为制宪会议。宪法草案经过了各殖民地选民和英国议会的批准。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中有一整章专门规定州政府的权力,并经常提到英国王室。例如,根据第59条规定,严格地说,国王有权否决联邦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这在实践中从未发生过,不过它清楚地反映了《澳大利亚宪法》的英国渊源。

制宪会议:19世纪90年代举行的一系列会议,讨论和起草《澳大利亚宪法》文本

对于澳大利亚法律和政治制度中许多重要的其他部分,宪法并没有提到。例如,它没有提到总理是在下议院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导人,或者如果该政党在联邦选举中失败,总理必须下台。事实上,《澳大利亚宪法》根本没有提到总理!澳大利亚的许多法律和政治制度是建基于传统之上的,而不是法律中列明的规则。令人困惑的是,这些不明确的规则和传统被称为宪法惯例(5)

宪法惯例:引导澳大利亚许多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不成文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