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好处和不足

五、好处和不足

上诉制度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定罪和其他司法不公的影响。它是正当程序的一个核心方面,有助于法治的实现。

然而,这一制度并不完善。兰斯利(Ransley)和戈德史密斯(Goldsmith)(2006年)很好地解释了其中的几个原因。第一,无罪释放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也就是说,有罪的人可能会被释放),但是检方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对无罪释放决定提起上诉。第二,被告人可能会出于恐惧、无知或缺乏理解而认罪。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他们就不能对自身的定罪提起上诉,因为他们承认自己有罪。第三,即使一个错误的定罪被推翻,一个人被无罪释放,这可能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此人可能已经在监狱里待了很多年。第四,被告人仍然可能会因不公平的法律受到惩罚。例如,根据强制性最低刑罚规定被判刑的罪犯不能提起上诉,因为该惩罚是由议会的议员事先决定的。

本章要点

● 量刑法官的作用是在考虑案件所有情况的基础上得出恰当的惩罚。量刑法官必须综合考虑罪犯的行为和惩罚目的、量刑原则,以及任何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因素。

● 加重因素表明处罚应当更加严厉,减轻因素表明处罚应当更轻。常见的加重因素包括:使用武器或攻击易受伤害的人;常见的减轻因素包括:吸毒或精神疾病史。

● 强制性最低刑罚规定是有争议的,因为此类规定削减了量刑法官在确定恰当刑罚问题上的裁量权。此类规定还破坏了权力分离,且对原住民罪犯的影响更大。

● 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意味着向上级法院提出对判决的质疑。随着案件在法院层级体系中逐渐上移,对判决提起上诉的理由越来越有限。(https://www.daowen.com)

讨论题

1.除监禁外,法院还能判处哪些类型的刑罚?

2.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有何区别?

3.法官在决定恰当的刑罚问题上拥有裁量权,有哪些利弊?

4.为什么强制性最低刑罚规定存在争议?在你看来,对某些罪行规定强制性最低刑罚是个好主意吗?

5.对原住民罪犯的量刑是否与对非原住民罪犯的量刑有任何的不同?

6.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或治安法院初审,那么它可能经历在哪些不同级别法院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