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警察权的滥用
如果警察滥用任何权力,那么有多种方式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最常见的后果是,他们非法收集的任何证据都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例如,如果警察通过威胁嫌疑人获得口供,或者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嫌疑人的家,那么法官可以拒绝将口供或家中发现的任何物证作为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对证明指控的罪行很重要,那么检方可能会因此败诉。这种情况曾经发生在2019年,当时检方撤销了对一名男子谋杀谢丽尔·格里默(Cheryl Grimmer)的指控。这起谋杀案发生在50年前,在悉尼南部的卧龙岗海滩。这名男子在1971年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了其所犯罪行(当时他17岁),但警方没有提醒他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没有将讯问结果作为证据采纳(米切尔和汤普森,2019年)。这就是为什么在警方收集证据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审问嫌疑人至关重要。
如果警察实施了更加严重的行为,例如过度使用武力进行逮捕,或者强迫嫌疑人供认罪行,那么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嫌疑人可以向警察局、州监察专员或昆士兰州犯罪和腐败委员会等反腐机构投诉。监察专员是调查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其雇员的投诉的机构。诉诸这些途径可能会导致政府暂停或终止对某位工作人员的雇用。
监察专员:调查公众对政府部门及其雇员的投诉的机构
如果一个人受到警察的严重虐待,那么他提出的民事索赔要求可能会导致警方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支付金钱作为赔偿)。例如,如果一个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被非法拘禁很长时间,那么他可以以攻击或非法监禁的侵权行为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侵权行为是指对一个人造成伤害或错误的行为,不过侵权行为仅会引起民法上的责任,而不是刑事处罚。当然,如果一名警察对他人造成了足够严重的伤害,无论是基于鲁莽还是故意,都仍然有被以攻击、过失杀人或谋杀等为由提起刑事诉讼的可能(库珀,2017年)。(https://www.daowen.com)
损害赔偿金:法院下令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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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对某人造成的伤害,引起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