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权?
要准确理解人权是什么,首先必须理解享有“权利”意味着什么。权利是对某种事物的合理主张。例如,如果某人把电脑借给他人,那么此人有权要求他人归还财产。如果某人在某个财政年度内多交了税,那么他有权让税务局把多交的钱退还给他。
某人所提出的主张要完全被视为一项权利,另一方必须有将该物品交给他的相关(相匹配)义务(恩斯特和海林格,2011年)。如果对方在道德上或法律上不需要将物品交给某人,那么此人就不享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是“可执行的道德主张”(艾维森,2008年)。(不过,某人可能有权对某物品提出主张,即使他未必能够获得该物品——这是一个微小的差别,但是对法律来说很重要。)
人权是人们对政府提出的可执行的道德主张,目的是保障我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公平审判权,以及免受奴役、酷刑和歧视的自由。
这听起来可能很熟悉,因为在关于自由主义的一章中,我们讨论了公民自由和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人权和自由主义当然会有所交叉,但是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渊源。根据17世纪的自由主义哲学理论,我们有权享有公民自由,因为我们是生活在自由民主政府之下的公民。这些自由包括自由权、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和私有财产权。
人权是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之上的,该传统强调个人权利和免于政府干涉的自由。但是,我们享有人权仅仅是因为我们是人(无论我们生活在哪种类型的政府之下)。人权是普遍的,其源自我们人类的共同和基本的本性,这一来源高于政府。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比公民的自由更为根本。人权理念出现的时间也更为晚近,它的范围超越了公民的自由,包括免受奴役和酷刑的自由等其他权利。
人权理念通常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年(另一种说法可参见莫恩,2012年)。在大屠杀和其他导致数千万人丧生的暴行之后,全世界都认识到,人类必须享有最低标准的尊严。
这些标准于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商定并随后发布,成为《世界人权宣言》(UDHR)。《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运动的基础性文件。其序言(开场白)提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人实施的“野蛮行为”,有鉴于此,所有人都必须受到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人权运动的基础性文件,由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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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如宪法或人权宣言等正式文件的开场白
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联合国,2015年)(1)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类似于立法中的条款。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联合国,2015年)。其余条款规定了对不同权利的保障,如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以及免受奴役和酷刑的自由。
条:条约或其他国际文件的一个条款
表6.1列出了从《世界人权宣言》中拣选出的一些权利。(2)许多权利与我们在本书中讨论的问题直接相关,包括公平审判权(第10条),该权利类似于正当程序以及选举民主政府的权利(第21条)。
也有许多其他条约保护人权。条约是列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之间正式协议的国际法文件。(严格地说,《世界人权宣言》只是一个宣言——一个列明各国同意的原则的声明,虽然与条约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却具有巨大的象征意义。)
条约:列明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正式协议的国际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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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没有拘束力的条约
联合国大会颁布了一些主要的人权条约。这些文件规定了许多国家同意的关于人权问题——包括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权利——的国际标准。国际人权条约包括: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CAT)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OC)(https://www.daowen.com)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
《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表6.1:《世界人权宣言》,来源:联合国(2015年)
续表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否应当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一样被视为人权,存在着一些争论。经济权利包括工作、获得公平报酬、适当住房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参与文化活动和享受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这些权利有时被归类为“二等”权利[伯恩斯(Byrnes),2010年]。这并不是说这些权利不重要,而是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相对于我们身体健康所直接必需的生命、自由、免受酷刑和奴役的自由,以及其他公民和政治权利来说次要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当然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包括工作和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第23条),以及享受文化和科学进步成果的权利(第27条)。另一项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自决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了这项权利。自决意味着共同体应当“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联合国,2019年)。下一章将讨论自决对于澳大利亚原住民社区的重要性。
自决权:共同体应当能够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未来发展的理念
这些条约包含许多对人权的重要保护,但不幸的是,条约的执行最终取决于各国政府是否“买账”。人权条约并不会被自动纳入澳大利亚法律。
批准条约指政府同意受到条约条款的约束(这通常发生在政府高级成员签署条约文件时)。即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了一项条约,这些保护措施仍然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颁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批准了大多数国际人权条约,但是许多核心保护(如自由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尚未被纳入国内法(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2009年)。
批准:签署条约并同意其条款
另一个问题是,人权不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剥夺的。读者可能会认为,人权的基本性质意味着在法律上,它们永远不能被我们夺走或被政府侵犯。不过,在紧急情况下,几乎所有人权都可能受到克减。克减人权指中止或中断对人权的保护,通常是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这意味着,政府在法律上可能不会保护一项人权,即使这项权利对人类的尊严来说是根本性的。
不可剥夺的:不能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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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减:中止或中断法律义务
只有少数权利是不可克减的(也就是说,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能剥夺或推翻这些权利)。不可克减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和免受酷刑和奴役的自由。然而,即使这些权利也不是绝对的:生命权在战争时期或通过合法的死刑可以被剥夺,免于酷刑的自由并不能避免所有的强制性审讯,免于奴役的自由也不能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免于强迫劳动。
不可克减的:不能克减的
人权可能被克减意味着各国政府可以减少或暂停对人权的保护,以对付恐怖主义等对我们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即使根据世界上最强有力的人权文件,这也是允许的——尽管任何克减都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并且与当前的威胁相称。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规定,各国政府可以在“战争或者遇有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时期”克减人权,但前提是克减应“在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范围内”(欧洲委员会,2010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