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的优势和挑战
澳大利亚采取联邦体制的原因有很多(加里根,2001年)。通过以州的形式联合起来成为国家,殖民地能够集中它们的资源,提高整体安全保障水平(例如,通过拥有一支国家军队)。使澳大利亚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殖民地,也改善了全国的交通运输情况,取消了跨州进口货物的关税。联邦制也促进健康的竞争:如果一个州制定了创新性的新法律,其他州也可以效仿。联邦制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如果某人不喜欢依照维多利亚的法律生活,那么他可以搬到新南威尔士州。联邦制也创造了“双重民主”(加里根,1995年),因为我们可以同时选举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议员。
不过,澳大利亚的联邦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保留权力原则并没有以宪法制定者所希望的那种方式发展。各州拥有重要的保留权力应当是共同体建立的核心原则。各州确实在卫生和教育等核心领域负有重大责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政府在这些领域以及其他领域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
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关键原因是高等法院解释宪法的方式(加里根,2001年)。尤其是高等法院赋予联邦政府更多的税收权力,这意味着联邦政府在税收上拥有最大份额。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例如联邦推出学校必须讲授的课程,这在传统上是州政府的责任。
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被称为中央集权,因为越来越多的立法权被集中在中央或国家政府。加里根将这种对澳大利亚联邦制的批评总结为:“根据批评者的说法,澳大利亚联邦制经历了一个持续的中央集权过程,几乎不能再称为联邦制了。”这有点夸张,但是联邦政府确实是澳大利亚政治中的主要角色,尽管该制度的最初设计是以各州为首要参与者的。
中央集权:联邦政府获得更大立法权的过程
还有其他一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所有的关系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时可以很好地合作,而在其他时候的合作则不那么顺畅。当两级政府的责任有明确界定时,二者之间就会非常协调,因此,这被称为协调型联邦制(弗兰奇,2004年)。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良好,在平等的基础上设计解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方案时,这就是所谓的合作型联邦制(弗兰奇,2004年)。当中央政府控制州政府并决定其政府规划时,这被称为强制型联邦制(金卡德,1990年)。
协调型联邦制: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责任的联邦政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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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决策的联邦政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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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型联邦制:联邦政府控制州政府的联邦政府体系
联邦制的许多问题源于联邦政府拥有大部分资金,而州政府却负担着提供昂贵服务(如维持医院运转和修建道路)等大部分责任。关于这个问题的专业术语是纵向财政失衡(VFI)。纵向财政失衡意味着联邦政府(位于州政府之“上”)在税收收入中拥有不成比例的份额。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96条的规定,联邦政府向各州拨款,以便各州能够提供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公共服务。不过,联邦政府可以对这些补助附加条件,要求各州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加里根,2014年)。这是强制型联邦制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纵向财政失衡:公共收入的不平衡状态,联邦政府拥有大部分资金,而各州则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提供自己需要提供的服务
当两级政府都试图因已经出现的问题互相指责时,就会出现其他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医院床位,联邦政府会责怪各州没有妥善管理医疗体系。作为回应,各州则会辩称联邦政府没有给它们足够的资金来提供更多的病床(豪尔和温内,2018年)。
联邦制度旨在促进合作与协调,但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这样。这引发了关于如何改革澳大利亚联邦体制的持续讨论(吉尔迪亚,2016年)。在不同的时期,有的人建议给予各州政府更大的税收份额,有的人则甚至建议完全取消各州政府的建制(哈里斯,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