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中的权利

二、宪法中的权利

《澳大利亚宪法》没有提到人权。不过,根据一项调查显示,61%的澳大利亚人认为澳大利亚有一部类似于美国《权利法案》的文件(瑞安,2017)。人权法案是一个国家宪法的组成部分,为人权提供法律保护。

人权法案:一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权提供法律保护

有些人认为,澳大利亚拥有一部权利法案,这可能是因为流行文化经常提到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保护措施。例如,在美国警匪片中,犯罪嫌疑人经常“诉诸第五修正案”(行使沉默权)。不过,《澳大利亚宪法》中绝对没有《权利法案》。

宪法保护有限的一些权利。根据联邦《宪法》,第80条保护公民在刑事审判中,由陪审团审理可能会被定罪的行为的权利(读者可以在第八章和第九章中读到更多关于可能被定罪的行为和陪审团审理的内容)。第116条保护宗教自由权利,不过高等法院对此作了狭义解释,此条从未成功地被用于挑战议会立法(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117条禁止基于某人居住的州而对他予以歧视,但不禁止基于种族、宗教或性别的歧视。第51条第31款提供了一些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因为该条规定,只有在“公正的条件”下,联邦才能获得他人的财产(在电影《城堡》中,这一点变得尽人皆知)。

还有两种隐含的权利:选举权和政治交流的自由。隐含权利指宪法没有明确保护,但是高等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其他条款中的文字得以维护的权利。例如,选举权源自议会两院的成员应当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要求(见第7条和第24条)[洛奇诉选举委员会委员案(Roach v Electoral Commissioner(2007)233 CLR 162)]。我们允许议会限制某些类别的人的选举权(如临时签证持有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被判叛国罪的人或其他被长期监禁的囚犯)。可是,议会不能颁布一项法律,取消(例如)某一宗教或族裔群体中的公民的选举权。(https://www.daowen.com)

隐含的权利:《宪法》没有明确保护、但是高等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中的其他文字发展而来的权利

作为隐含权利的政治交流的自由保护与政府和政治事务有关的言论。议会不能颁布立法限制人们通过公开发表或广播的形式在部长或政府政策的问题上作出何种言论。能够讨论、评价和批评我们选出的代表,是澳大利亚民主制度的一个核心方面。

高等法院用来判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反了隐含的政治交流自由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法院会考查法律是否给政府或政治交流的自由造成了负担。其二,法院会考查法律所采取的手段是否与其所要服务的目的相称,该目的应当符合代议制和责任政府制度。第二个问题很复杂,但实际上是一个合比例和公平的问题。如果法律限制政治言论的方式与其所要实现的某些合法目的不成比例,那么该法律会被推翻。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一隐含的权利并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言论和见解自由等人权。隐含的权利只保护有关政治问题的言论,它不保护艺术、商业、个人或学术的表达,除非这些言论在某种程度上与政府政策或议会议员选举有关。隐含的权利甚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实际上只是对澳大利亚议会立法权的限制。这与正式保护言论、见解和表达自由等人权的宪法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