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监禁和假释

九、监禁和假释

如果监禁是对罪犯施加的刑罚的一部分,那么他可能在法院正式执行总监禁刑期之前被有条件地释放。在服刑期间有条件获释被称为假释。假释与缓刑类似,罪犯可以自由地进行日常生活,但必须遵守某些要求和履行某些义务。这些要求和义务可能包括:接受矫正服务官员的探视、如果改变了工作或家庭住址要告知矫正服务官员、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该州、参加咨询和康复系列会议,以及接受毒品和酒精测试。矫正服务是刑事司法体制中负责管理监狱的核心部门。它有专门的缓刑和假释官员,负责监督和管理释放到社区的罪犯。

假释:在服刑期间有条件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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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服务:刑事司法体制中负责管理监狱的核心部门

如果罪犯违反假释规定,那么法庭命令的条件可以改变,或者可以将罪犯送回监狱。在昆士兰州,量刑法官必须为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设定假释日期[1992年《刑罚和量刑法》(昆州),第160B条]。对于更严重的罪行,当罪犯有资格获得假释时,法院可以选择设定一个日期。有资格获得假释的罪犯必须向州假释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决定是否应当释放罪犯并具体规定释放命令的条件。

假释委员会:与监狱相独立的一个机构,负责决定罪犯是否应当获得假释

在新南威尔士州,1999年《犯罪(量刑程序)法》(新州)为一系列罪行规定了标准的不可假释期。不可假释期是指罪犯没有资格获得假释的刑期。维多利亚州要求为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设定不可假释期,除非法院认为不恰当。昆士兰州采取了一种限制更大的做法,要求法院只可对严重暴力犯罪设定不可假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