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逮捕
2026年02月22日
三、逮捕
逮捕一个人意味着为了刑事调查的目的将其拘禁。逮捕不一定需要使用手铐,因为被逮捕者可能已经在警察局与警方合作了。不过,警察可以使用手铐和其他任何合理必要的武力实施逮捕。警察必须告知行为人他已经被逮捕,并告知他所涉及的罪行的性质。警察进行逮捕时可以持有逮捕证也可以不持有逮捕证。
逮捕:为了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将某人置于警方的拘禁之下
如果警察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逮捕对于实现某些其他目的(例如为了预防犯罪、收集证据、确定此人的身份或防止此人逃跑)是合理必要的,那么警察也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此人。如果这些理由都不成立,那么除了逮捕行为人之外还有其他办法,例如签发传票或出庭通知。两者都是用来通知行为人他必须在某个固定日期出庭的命令。
传票:警方签发的正式命令,要求某人在随后的某个日期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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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通知:警方签发的命令,要求某人在随后的某个日期出庭
逮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尽快将被告人带到治安官面前,以便他可以对自己的案件作出回应。在威廉姆斯诉R案[Williams v.R(1986)161 CLR 278]中,联邦高等法院判决指出,“羁押被逮捕者的警察为了提供机会以调查此人在刑事犯罪中的共犯而推迟将其送上法庭的行为是非法的”。
不过,这一普通法上的一般规则已被制定法修改。现在,在逮捕之后,警方在有限的时间内向行为人提出更多的问题,以便调查犯罪和收集证据。这一时段被称为诉前拘禁。拘禁期限一般是不超过8小时的合理期间,但是对于更加复杂和严重的罪行,拘禁期限可以延长。
诉前拘禁:逮捕后和指控前警方可以审问犯罪嫌疑人的有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