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主义
澳大利亚是一个自由民主国家。这意味着它是一个建立在自由主义原则基础上的民主国家。
自由民主:自由主义与民主相结合的政府制度
自由主义是一种强调个人应当免受政府干涉的政治哲学。它植根于17世纪英国和法国的哲学理论,在一个被称为启蒙时代的历史时期。启蒙时代是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之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宗教思想转向了理性和科学。人们开始日益关注自由、宪制和政教分离理念。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免受国家干涉的政治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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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时代: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之后的历史时期,人们从宗教思维转向科学理性思维
在1689年撰写《政府论》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其他著名的自由主义哲学家包括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他于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一书)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他于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一书)。
自由主义哲学家认为,个人拥有重要的权利和自由,如私有财产、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免受国家的干涉(“国家”是政治哲学中用来指代政府的词语)。他们认为,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人们应当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事,除非他们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这被称为伤害原则(密尔,1859年),是刑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理念。刑法规定了我们不能实施的行为,但除此之外,我们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令我们高兴的事情。
国家:政治哲学中用来指代政府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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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原则:只有在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时候法律才应当予以禁止的理念
卢梭(1762)通过社会契约的理念解释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来源。社会契约是一个假想的协议,是我们这些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的公民之间达成的。我们不是生活在无政府状态(卢梭称之为自然状态的无序冲突状态)中,而是同意在一个主权者之下共同生活。主权者指有权统治所有公民的政府。这样一种契约中必然有交易存在:我们失去了在同意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情的权利。不过,作为回报,我们得到主权者的保护,使我们免受他人可能对我们造成的伤害。作为这项契约的一部分,主权者也同意不干涉我们的核心权利和自由,除非我们试图伤害他人。我们通过社会契约获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自由、隐私和言论自由,通常被称为公民自由。
社会契约:假想的协议,是我们这些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的公民之间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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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状态:无序冲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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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卢梭所用的术语,用来描述我们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之前的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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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有权控制所有公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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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作为生活在政府统治之下的公民,我们获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些自由主义原则被载入重要的历史文献。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议会的前身(1)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提到了“人和公民”的自然权利和“神圣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抵抗压迫”(美国律师协会,2011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声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交流是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美国律师协会,2011年)。
在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个人权利在宪法中得到正式保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不过,《澳大利亚宪法》并不保护自由、隐私、言论自由或其他重要的个人权利(有关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的更多内容,参见第六章)。
当一个政府在议会提出新的法律案时,人们经常会争论这些法律案是否会损害我们的公民自由。这些争论均立基于17世纪的自由主义哲学。它们常常涉及一些棘手的问题,即应当如何对不同的权利进行权衡。例如,为了保护飞机和体育场馆免受恐怖袭击,所有持票人都要接受安全检查。这些检查越来越具有侵犯性,如在机场进行的全身扫描。此类检查限制了我们的隐私权,但是维护了我们的安全。在为了防止再次遭到恐怖袭击而愿意放弃多少隐私权利的问题上,许多人意见不一。在这些权利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持续不断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