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的立法权
联邦制是指一个联邦政府与几个地区或州政府共享立法权的政府体系。在澳大利亚,这一点已在《澳大利亚宪法》中正式确立。《澳大利亚宪法》赋予联邦议会一些特定的立法权,同时保留各州的立法权。《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规定,联邦议会只能就一系列具体事项制定法律。其中包括移民、外交和军事等。这些规定被称为权力清单(heads of power),联邦议会通过的每一项法律都必须能够归属于这些事项之一。否则的话,司法审查的权力可以推翻该立法(读者可以在第六章中读到更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联邦制:一个联邦政府与几个地区或州政府共享立法权的政府体系
* * *
权力清单:《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中列举联邦议会立法权力的款项
权力清单中的内容相当广泛,读者可以在表4.1中看到其中的一部分。不过,与各州相比,联邦议会的立法权仍然是有限的。这一点非常清楚,因为第51条中规定的权力实际上是共有权力,这意味着各州也可以在这些领域制定法律。可是,第109条规定,联邦法律比任何涉及同一领域且不一致的州法律更加重要,因此联邦在这些领域享有优先权。
共有权力:联邦和州政府都可以行使的立法权
表4.1:《澳大利亚宪法》第51条
《澳大利亚宪法》第106—108条自联邦成立之日起保留了州政府的法律、宪法和立法权。各州宪法是该州议会颁布的普通法律,没有罗列任何具体的立法权力。相反,各州议会拥有无限权力,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就任何问题制定法律。这一点在英国早期的一系列法院判决中不断得以讨论,并最终得到确认。这一点是保留权力原则的一部分,意味着联邦议会拥有特定的立法权,所有其他立法权属于各州。
无限权力:无限制的立法权
* * *
保留权力原则:联邦议会应当享有明确的立法权,所有剩余的立法权应当由各州享有的理念
各州的利益在参议院中也受到保护。参议院成员基于各州疆域产生,而不是选区。对于较小的州(如塔斯马尼亚)来说尤其如此,这些州的参议员人数与较大的州(如新南威尔士州)相同,尽管它们的选民明显较少。这一设计是为了鼓励较小的州加入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