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恶意软件的回应

四、法律对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恶意软件的回应

这些访问和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新技术需要法律作出特殊回应。与“419骗局”和身份盗窃不同的是,这些行为不容易通过现有的盗窃罪或欺诈罪进行起诉。

2001年,联邦议会颁布了2001年《网络犯罪法》(联邦)(即“网络犯罪法”)。其目的是将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的规定纳入澳大利亚法律。《网络犯罪公约》是第一个处理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该公约寻求增加国家间的合作,通过法律执行加强调查,并协调(使之一致)不同国家的法律。

协调:使不同政府颁布的法律互相一致

《网络犯罪法》在澳大利亚法律中引入了新的刑事罪名。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第10.7章现在包含针对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损害数据或电子通信的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第477.2条规定如下:

第477.2条 未经授权修改数据造成损害

(1)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即属实施了犯罪行为:

(a)此人未经授权擅自修改计算机中的数据;且

(b)此人知道修改是未经授权的;且

(c)此人全然不顾修改是否已经损害或将损害:

(i)访问任何计算机中保存的该数据或任何其他数据;或

(ii)该数据的任何可靠性、安全性或运作。

刑罚:10年监禁

阅读该罪行的构成要件,我们知道,一个人会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如果他:

1.修改保存在计算机中的任何数据(犯罪行为);且(https://www.daowen.com)

2.知道他们无权修改该数据(犯罪意图);且

3.全然不顾其行为是否会损害数据访问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数据(犯罪意图)。

数据被宽泛地界定为任何信息、程序或程序的一部分。修改数据包括添加数据和更改数据。这意味着,该罪名可以适用于广泛的网络犯罪,包括病毒、蠕虫病毒或勒索软件的传播,或修改软件代码的黑客技术。

在第八章中,我们讨论了犯罪意图是如何通常等同于意图,但可能涉及其他精神状态的问题。在这里读者可以看到,心理要件并不要求犯罪者持有某种意图。第十章中还规定了其他犯罪,对于这些犯罪,意图是必要的心理要件。对于这种犯罪,心理要件是罪犯知道他们修改数据是不被允许的,而且他们全然不顾自己行为的后果。不计后果意味着犯罪者意识到发生这些后果的巨大风险,但无论如何仍然决定继续行使该行为。

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已经立法规定了与联邦层面的罪行非常类似的罪行。在昆士兰州,“计算机黑客和滥用”是犯罪行为。1899年《刑法典法》(昆州)第408E条规定了这一罪名:

第408E条 计算机黑客和滥用

1.任何人未经计算机控制者的同意而使用受限制的计算机,即属犯罪。

刑罚:最高刑罚——2年监禁

2.如果此人造成或意图造成伤害或损害,或获得或意图获得利益,那么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判处5年监禁。

3.如果此人造成的伤害或损害价值超过5000美元,或为任何人获得的利益价值超过5000美元,或意图实施可公诉犯罪,那么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判处监禁10年。

受限制的计算机实质上是指任何受到密码保护的计算机。

读者在这里可以发现,昆士兰州的法律为不同级别的行为设定了分级处罚机制。未经受害人同意访问和使用受限制的计算机,最高刑罚为两年监禁。如果罪犯造成损害或获得利益,或有上述任何一种意图,则刑期增加到五年。如果损害或获得的利益价值超过5000美元,或此人打算实施可公诉犯罪,则刑期加倍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