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权核心权能的权力行使逻辑
税收利益分配的权力行使逻辑,围绕着税收剩余立法权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等核心权能展开,然而,前者还没有得到税法理论研究的充分重视,后者则向来属于税法理论研究的热门主题,但仍然处于见仁见智的阶段,尚未形成理论上的共识。
就税收剩余立法权而言,本书选择研究我国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演进路径,进而释解因消费税法规范的不完备性而需要配置给财税执法机关的权力。消费税是一种具有寓禁于征作用的税种,也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中少有的可能增税的税种,其主要目的通常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是借助“消费税所具有的独特的调节功能,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以及课税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来达到政府调节消费,进而调节收入的政策目的”[44]。消费税是现代国家普遍征收的一种商品和服务税,其征税范围通常是选择性的,税目一般是过度消费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或环境生态的特殊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以及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45]包括但不限于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和石油产品等。(https://www.daowen.com)
就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而言,税收优惠属于课税要素体系中税收特别措施的范畴,税收立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载的税收政策通过减轻甚至免除特定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负担的制度设计,来引导某区域或某行业的发展、或保障某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税收优惠是将依据基准税制取得的税收利益部分让与纳税人的课税要素,这种税收特别措施包括对税基、税率或税额的优惠,主要分为激励性和照顾性税收优惠,可能具有促进、鼓励、支持或照顾特殊群体或特定行为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优惠措施具体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额抵免、起征点、费用减除标准、税前扣除、亏损结转和优惠税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