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

(一)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

依据1993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在内。据此,我国对个人股东股票转让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合称财税主管部门)称“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深入研究,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再延长了一年,理由是“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由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三个通知分别使用了“经国务院同意”“经报国务院同意”“经报国务院批准”等不同说法,但是,无从判断它们在程序和效力上的差异;尽管表述不完全相同,仍然可以得出“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股东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的判断。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税主管部门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取消税收优惠。[5]其后,江西省鹰潭市等地方政府先后决定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将限售股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甚至更多返还给纳税人,从而吸引限售股个人股东选择到当地进行减持。概言之,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四个阶段,核心内容分别是给予、取消以及变相恢复税收优惠。上述规则的变迁过程反映了税收减免权在财税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及其冲突,这种斜向府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法人股东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基本没有变化,故本书不进行分析。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设立证券市场时,对国有股流通总体上采取了搁置征税(或称豁免征税)的做法,实行鼓励发展的政策,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由此,形成“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长此以往,我国证券市场中限售股的总量达到2/3,股权分置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大难题。为此,自1998年下半年起,国家开始尝试国有股减持,但效果不是很理想;2004年,国务院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6]通过限售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证券市场中因股权性质差异而导致的股东权益的人为差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大小非”[7]解禁或称限售股解禁,即限售股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在限售股逐渐解禁过程中,个人股东通过限售股减持交易获得了超过流通股交易盈利水平很多倍的巨额收益,却未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引起了社会公众热议,最受瞩目的是紫金矿业两大个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限售股套现50亿元事件。由于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不尽一致,客观上为股东减持限售股避税提供了空间,如法人股东设法变更为个人股东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其他避税方式还有大宗交易减持、异地减持、修改注册地减持、重组减持和对倒减持等。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但是,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的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个人股东用其所持有的解禁股、可能还需要追加部分现金去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份额,这种没有获得现金,只是获得基金份额的交易模式,却无须纳税,个人股东取得的ETF份额在二级市场转让,就可以达到变现的目的。主管部门规定,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份额均属于纳税的范围。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财税[2010]70号通知列举的具有转让实质情形的,都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9]

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其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所取得的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与40%的比例分享。[10]对于中央分享部分,地方政府自然无权减免;而地方分享部分,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民众尚未普遍接受资本利得课税(域外可能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迎合了有限售股减持意愿的个人股东避税的意图,相继制定了变相的税收返还政策,招揽外地的限售股股东前往交易。江西省鹰潭市2010年7月制定《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规定如果个人股东到当地营业部转让限售股的,当地政府可以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愿意将奖励资金全部留在鹰潭投资置业的,还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再行奖励。[11]为此,鹰潭市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江西大禾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锐拓投资有限责任,方便承接在当地减持的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