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或部省税收竞争的参与者
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左右中央制定的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它们不配合,财政政策再有价值也会在施行时大打折扣。“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税务官员面对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决定行政规则在解释和执行税法中的合适地位”,“因为行政必然有包括解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多或少会被授权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72]省级预算单位有权解释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这可能与中央财税部门或其他省级预算单位发生冲突。浙江模式就是由浙江省政府主导的,除了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超收分成规则外,其税收征管体制也极具特色——起初国税和地税不分家,后迫于中央的压力不得不分家,但实行地税与财政合署办公模式,都是其行使财政体制的确定权使然。可见,省级预算单位事实上可以部分决定税收征管权的划分。
同一法域内的税收竞争通常是不同层次的预算单位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致。“税收竞争基本上是一种税收政策或制度上的竞争”,“是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其博弈过程。”[73]如果政府间税收竞争超过合理限度,就可能损害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税收利益的公平分配。“财政竞争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为进而对地方政府规模和结构具有重要影响,但总体上并不利于我国地方政府行为理性化以及地方政府规模和结构优化,因而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校正。”[74]财政分权或税收分成都会使地方政府产生相对独立的税收利益诉求,各级政府必然致力于开拓或争夺税源。“税收竞争是指由于税基的辖区间流动而产生的政府间互动”,“起因是彼此独立的辖区通过对流动的税基征税以为各自的公共支出筹资。”[75]
税收应收尽收的合理性几乎不需要解释,但税收应收不收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呢?前者可能引起争夺税源的积极冲突,后者则可能引发放弃税收的消极冲突,上述冲突都属于税收竞争。适度的税收竞争有益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但是,过度的税收竞争会影响公共物品供给质量。税收竞争可能发生在省内、省际或部省县之间,省级预算单位通常比较少与中央政府或其下级预算单位发生纵向税收竞争,但可能与中央财税部门发生斜向税收竞争,也可能与其他省级预算单位发生横向税收竞争。我国斜向府际税收关系的稳定性差、规范性弱、变相性强,财税主管部门总是行使被授予的征税权而占尽优势,地方政府总是下有对策,在斜向府际竞争中争取利益最大化。省际税收竞争通常是省级政府过于热衷争夺税源所致,部省县税收竞争则与财力和事权划分不合理密切相关。(https://www.daowen.com)
分税制是对20世纪80年代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和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制度性回应,进而试图解决中央与地方激励不相容问题,但分税制对经社会发展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分税制帮助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和资本积累的进程”,“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增长中获得更大的分享比例,使得中央政府的财力不断改善,不仅对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调控能力大大加强,而且有助于奖惩地方政府的作为以及对结构改革的失利者进行补贴”。[76]省级预算单位享有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权,也享有税收法律法规中极少数课税要素的确定权,还有权解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实践中,省级预算单位和中央财税部门在解释税法时,因为观点和立场不同,也有可能引发府际税收竞争,如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需要缴纳消费税,由于该解释可能使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化工产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释为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但总局再明确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77]
省际税收竞争可能发生在省级政府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省级政府与省内计划单列市之间。前者的典型事例是三峡水电站的税收如何在重庆和湖北[78]之间分配的问题。国务院最初规定的税收分配安排是“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79]后修改为“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80]三峡水电站的税收征管模式分成三个阶段:第一,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前的电站建设阶段,税收由湖北省属地征管,收入进湖北省库和中央国库。第二,2003年至2009年全部完工阶段,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重庆为84.33%,湖北为15.67%。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实行属地征管,收入进湖北省库。企业所得税全部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81]第三,2009年至今,新的税收分配政策一直未明朗,重庆市和湖北省的税务部门都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反映当前税收利益的分配安排是否合理的报告:湖北省指出,原分配安排不符合属地征收原则,主张恢复;而重庆市则认为,原分配安排不违背属地征收原则,主张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