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人格的拟制及其否认

二、纳税人人格的拟制及其否认

对纳税人人格的拟制路径的研究依赖于税法规范文本的支持,理论研究则将有利于有关纳税人的类型及其相应纳税义务的立法技术和执法技艺的改进。纳税人人格的拟制路径表明,拟制者有可能滥用构造法律形式的权力,因此,税法创制了纳税人人格经由税务机关认定生成的建构性确认模式。纳税人人格的拟制不仅要符合税法规范文本规定的条件,而且要履行其所规定的程序。纳税人人格可能经多次博弈才能拟制成功,生成后还可能数次发生变动,其主体人格的认定过程始终受到拟制者的行为的经济实质影响。纳税人人格拟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多层次性、多阶段性、非均质性,这种建构性确认看上去是一种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行为。纳税人人格的认定可能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或应税事实发生后,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范文本和现实来进行的。对纳税人事先进行资格认定或个案批复,可以减少“纳税人”事后被否认的可能性,促使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解释、适用税法的权力。税务机关在不同种类的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和认定,虽然要以拟制者的行为的经济实质为依归,但是,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推翻法律形式,就不能“轻易”穿透法律形式而径自认定经济实质。简言之,税务机关不能随意否认“纳税人”或者径行认定纳税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