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共存的并列结构

(二)个人与 企业所得税共存的并列结构

在一个公平和有效的税制中,企业所得税处于怎样适当的地位是有关税收的争论中的重要问题。“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111]企业是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和经济实体,原则上在法律层面是永久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而且,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其判断标准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居民企业就其所取得的全球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就其所取得的境内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区域税收优惠为辅的措施,税收优惠方式则在直接的税额式减免基础上增加了间接的税基式减免。此外,还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奠定了反避税的法律框架和思路。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主体不同而设计的税种,分别采用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和2007年,前者历经6次修改,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仍旧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而不是预想中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后者已经提出了20年。后者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112]但是,随着全球税收竞争的加剧、全球征管合作的加强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日益突出。[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