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预算单位的四重法律角色

二、我国省级预算 单位的四重法律角色

在各国预算体系中,“省”这一最高层级的地方预算单位承上启下,连结中央政府和省以下地方预算级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之所以可能,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省级预算单位。我国省级预算单位的法律角色是由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塑造的:它既是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者,又是中央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中央考虑到县乡基层财政困难而专门制定的财政政策,必须经由省级预算单位执行,才可能作用于基层财政。省与省管市、省直管县、省会城市、省内计划单列市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没有形成稳定的税收划分规则,也没有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省级预算单位有权判定省内税收竞争是否过度,也有可能参与省际或部省县税收竞争。概言之,省级预算单位可能交错充当规则制定者、政策执行者、竞争当否裁判者和竞争参与者四重法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