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加工对象来分,传媒业属于信息产业

二、按加工对象来分,传媒业属于信息产业

这是按加工对象不同来分类的一个角度。信息产业是直接进行信息以及相关设备与技术的生产、加工与分配,并以信息产品或服务等作为其产出的产业。当前,国际上有关传媒业分类的影响比较大的产业分类方法中,都将传媒业列入信息产业之中。

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茨·马克卢普第一次把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作为产业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知识产业”的概念。1977年,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尤里·波拉特在继承马克卢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版了《信息经济:定义与测量》一书,他将信息产业从第一、二、三产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第四产业,并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关于信息产业的基本概念与组成部分的理论体系。[2]1981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信息活动:电子和电讯技术》的报告中,将信息产业划分为信息生产、加工、传播和基础四个子行业,从此,信息产业这个概念逐渐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广泛接受。

当前,人们在对信息产业内部进行具体划分时,通常采用1977年马克·尤里·波拉特的著作《信息经济:定义与测量》里的框架(见图2-2[3])。

图2-2 产业分类框架图

从图2-2中可以看出,波拉特将信息产业从第一、二、三产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第四产业,同时信息产业又分为第一次信息部门与第二次信息部门。第二次信息部门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承担着上图所列的五方面信息经济职能。第一方面的信息经济职能即向信息市场提供信息产品,此项职能由知识生产与开发产业、信息流动与传播产业分担。[4]很明显,传媒业是属于信息流动与传播产业的,所以说传媒业属于信息产业。

而且波拉特在《信息经济:定义与测量》中认为,图书、报纸、期刊是符号信息的载体,都归入信息产业的第一次信息部门中。还有,波拉特在该书中,根据他对信息工作的定义,将从事各种职业的信息工作者分为3类5种(见表2-1[5])。其中,第一类信息生产类的第二个子类即知识分配者中,就包括新闻工作者。这些也是传媒业归属于信息产业的明证。

表2-1 信息工作者分类

另外,1997年,美国沿用多年的“标准产业分类体系(SIC)”被新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所代替,新分类系统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二级产业——信息产业。这个产业不包括我们通常会想到的计算机等,却包含了出版业、电影业、录音业、广播电视和传播业、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业等。[6]而这些都是传媒业内部的类别。

还有,日本科学技术与经济协会也对信息产业进行了分析,该协会将信息产业划分为信息技术产业与信息商品化产业两大类(见图2-3[7])。

图2-3 信息产业分类图

图2-3中的报道产业、出版产业就是传媒业内的类别。

可见,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信息产业分类中,传媒业是位列其中的。因此,可以下结论说,传媒业是信息产业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