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司治理结构应注意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要清晰
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以产权清晰为前提的。
针对传媒企业而言,可以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层面,不同的投资主体产权要界定清晰。另外,在与其各级子公司的关系上,也要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纽带,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神,也才能在实际运营中收到实效。
针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传媒组织来说,由于产权均属于国有,在其最高权力机构层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代表总体行使所有者权力,但针对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层面,由于可能实现投资主体在国有制内的多元化,不同的投资主体的产权一定要有清晰的边界,这样,才能清楚界定责权利,才能尽最大可能获得公司治理结构的效果。
(二)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在企业管理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即指委托人(产权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在实践中为董事会(产权所有者代表)一方,代理人为执行人,即总经理。在公司日常运作中,董事会委托经理层对公司进行管理,但董事会一般不干涉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导致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少的委托人对掌握信息多的代理人不能实施有效监控,于是就容易出现经理层人员采取若干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如偷懒行为、短期行为、保守行为、控制行为等。
而在中国的市场环境里,由于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委托—代理关系重在以产权为约束力,使所有者有权及积极性约束执行层人员更加有效工作,不做或少做侵犯所有者利益的事。但长期以来,中国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是虚化的,也即名义上是有所有者的,但到底所有者怎样根据自己的产权去约束执行层人员,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实现途径。这种现象针对一般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有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后好了一些,但对传媒组织来说,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由于传媒组织是由宣传部门领导,并且社会效益是其第一目标,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入就不是特别有力,这样,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也即执行者对所有者权益的损害、不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就可能会更加严重。
(三)注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据许多人反映:中国的很多传媒组织虽然变成企业或公司,但名不副实,因为内部的治理结构相对过去基本没有大的变动,“翻牌公司”的组织不在少数,所以这个情况应该改变。而改变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994年以来,中国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凡没有形成多元投资主体、转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都很容易成为“翻牌公司”,政企职能无法有效分开。[5]所以中国传媒组织应该尽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多元主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容易促成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向。在这一点上,其实即使是事业单位性质的传媒组织,也最好实现多家国有单位共同持股或交叉持股。同时,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要注意国家的政策要求,比如一些领域民营资本可以进入但必须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等,这些要求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