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传媒业产品的三种说法
另外,在当前传媒业界以及学界部分人中,对传媒业产品还有其他看法,有些还有一定影响,作者在此对目前三种比较流行的说法进行辨析。它们分别是广告服务、注意力资源和影响力。
(一)广告服务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而言,内容产品的销售不足以弥补其生产成本。比如,现在的报纸,定价低于其平均生产成本,即所谓“负定价”,报社的总成本主要靠广告收入来弥补;商营无线广播、电视则自20世纪早期诞生以来,其节目一直免费播出,完全靠广告及其他经营收入弥补成本。从这点看,传媒业更应该说是一种靠提供广告服务盈利的行业,而内容产品的“负定价”销售也是“广告服务”这个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负定价”所造成的传媒亏损其实是“广告服务”这个产品的生产成本。
该观点当然是偏颇了,实际上,就整个传媒业而言,有一部分类别内容产品收入是占唯一或不小比例的。
比如电视行业的付费电视、通讯社、图书出版业,基本上就是只靠内容产品销售获取收入,电影产业也一般是以内容产品销售收入即“票房”为主要收入。
再拿容易被人看成“靠广告盈利”的报纸、期刊来说,实际上,报纸、期刊的内容产品收入即使不能弥补总成本,但其数额也不可小觑,在总收入中总归占重要地位,比如中国的《南方日报》,该报1999年订阅费用是1.5亿元人民币左右,虽然不能弥补总成本,但也是很可观的。而且,有不少报纸还是内容产品收入就能弥补总成本的,比如日本的《读卖新闻》《朝日新闻》,其发行量很长时期内每日超过千万,靠销售内容产品就可以盈利。日本报业主要报纸的收入构成中,发行收入普遍高于广告收入。日本新闻协会对2001年日本报业收入构成做了统计,固定的42个样本报社,发行收入占50.8%,广告收入占35.1%。另外,对于期刊而言,靠发行实现盈利的则更多。根据国际期刊联盟的统计,1999年英法两国的消费类期刊中,发行与广告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9.6%∶30.4%和62.1%∶37.9%。可见,内容产品即使在报纸、期刊中也是一项重要收入。
所以,就整个传媒业来说,称其产品只是广告服务,这肯定是不对的,完全是以偏概全。
(二)注意力资源
有关传媒业的产品是受众注意力资源的说法,目前发现的最早提出者是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达拉斯·斯密塞,其早在1951年瓦萨学院消费者联盟研究所的一次会议上就提出商营传媒的主要产品是受众的注意力[2]。另外还有麦克卢汉,斯密塞与他在1970年代前后推出“受众商品论”等观点,核心是认为传媒业的产品实质上是凝聚在其内容产品上的受众注意力资源。于是,在目前的学、业两界,就有传媒业产品是“注意力资源”的说法。
该观点认为:传媒在日常运作中主要靠向广告主销售广告资源盈利,而销售广告版面、时段这些广告资源,实际上是销售凝聚在这些广告资源上的受众的注意力,传媒将内容产品这个“免费午餐”提供给受众,受众在消费这些内容产品的过程中付出了注意力,于是传媒就拥有了这些注意力,而这些注意力被认为对广告主的产品有促销作用,即如果针对受众的注意力投放某产品的广告信息,则对该产品的促销有一定作用,所以,受众注意力资源是有价值的、会被购买的。
因此,该观点认为传媒业的产品实际上是受众的注意力资源。
这种说法实际上与第一种“异曲同工”,都是认为传媒业的收入来自其广告服务或广告资源的销售,只不过这种说法更有深度而已。但针对传媒业整体来说,这一观点还是不正确,还是以偏概全。
(三)影响力
该观点最早由国内学者提出时并非针对传媒业的产品进行专门界定与论证,但其在传媒经济的本质上提出“影响力”的概念,其后业界、学界有的人开始提出传媒业的产品是“影响力”。这种提法可以算是在第二种观点即“传媒业产品是注意力资源”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总体意思即对于整个传媒业来说,与其说产品是注意力资源,不如说是对受众的影响力,广告主买的更应该是传媒对受众的影响力。
同样,这仍是只认定传媒业产品是广告资源的观点,是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