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集团化行为的特点

三、中国传媒集团化行为的特点

(一)行政命令为组建的主要驱动力

与外国传媒集团的组建以纯市场操作为手段不同,我国传媒集团的组建主要是行政命令推动的结果。

中国传媒业在深度参与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对自身粗放型运作的弊端日益难以忍受、对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认识日益清晰,自身产生组建集团的冲动,应该说,这是中国传媒业集团化行为的内驱动力之一,但真正使集团化实现的决定因素是行政命令。可以说,中国传媒业集团化过程的每一步,都是靠行政命令推动的。实践中,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等主管部门每颁布一项相关政策,就使传媒业的集团化行为实质性推进一步。

成立集团的关键程序是行政审批,中央2001年所发的“17号文”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组建集团要“严格报批程序”;同时,组建集团的路径是“试点—推广”的渐进式道路;集团成立标准由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早在1994年,新闻出版署就在杭州召开会议,初步研究确定了组建报业集团的五个基本条件,1997年,时任新闻出版署报纸司司长刘波也曾著文指出:“目前组建报业集团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组建报业集团的报社必须是党报,组建报业集团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较有影响的传媒实力,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较充足的人才实力,较过硬的技术实力,较通畅的发行实力。”[7]

(二)身份有事业性质,有企业性质

2001年的“17号文”,明确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下属各实体也大部分是事业单位,这与国外的传媒集团是企业联合体性质、由企业组成不同。对于电影集团与发行集团,国家则规定是企业性质。

(三)治理结构与国外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传媒集团与国外传媒集团有很大不同,即:国外传媒集团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其核心企业是母公司或叫集团公司,对其他公司实行参股与控股,由母公司向参股与控股公司派出人员充任董事、监事等,实现母公司的意志,在集团层面不存在一个独立法人;而中国的传媒集团本身是一个独立法人,集团层面就有一个针对整个集团所有下属组织的领导机构,一般为管委会或董事会等,这个领导机构负责对下属各实体进行权威的行政领导,所以国内传媒集团治理结构与国外的传媒集团是不同的。

(四)组建模式上有独特性

中国传媒集团的组建模式,是在行政区域市场的封闭性领域内,以市场内的高行政级别传媒单位为主体、吸纳同级或下级的传媒组建,如政策规定:报业以中央、省级党报和有相当实力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报为龙头组建,出版业以中央和省级出版社为主体组建,广电业以中央、省级和有相当实力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电组织为主体组建。国外传媒集团则是传媒自己根据市场机会通过并购等行为组建,并无市场界限以及行政级别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