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业资本运作的历程及发展趋势

一、中国传媒业资本运作的历程及发展趋势

从中国传媒业资本运作的历程看,其基本轨迹是业外资金进入门槛逐步降低,传媒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

长期以来,传媒与资本市场结缘是一个敏感话题。我国传媒性质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负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任,要求具有鲜明的党性。长期以来,为保证党和国家对传媒的绝对领导,政策上不允许业外、境外资本进入传媒业。2001年8月,《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17号文”)发布,针对传媒业的融资行为在政策上有了一定的松动。《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开辟安全有效融资渠道,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报刊的印刷发行和广电的传输网络等)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但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其余企事业单位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融资渠道。”另外,还有针对电影集团、发行集团等一系列的规定。

其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传媒业在融资范围与深度上不断拓展,许多操作实际上早已超出了政策规定的范畴,在此种趋势下,国家有关传媒业融资的政策也不断放宽。

2005年8月,新华社先后发布由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有关业外资金进入传媒业的门槛又有相当程度的降低。其中《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外资除了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内容产品的制作等方面不许进入外,其他领域一般都可以进入,只是对参股比例有限制而已。而稍晚几天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又有一些突破,其最大的改变在于,按照此前权威性很高的“17号文”,非公有资本不许进入传媒机构的经营业务,更不许从事内容产品的制作,但现在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以及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节目的制作,只不过上述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这样,原则上非公有资本在中国传媒业除了内容产品中的时政类内容以及相关特定内容不能参与制作外,其他领域都已可以进入。

应该说,2005年两个规定出台、传媒业的资金进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引起了新一轮业外资金进入的热潮,而一直到现在,业外资金对传媒业的进入一直保持着相对较高的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