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组织公司治理结构的采用范畴
中国传媒组织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不能完全照搬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而是应有范畴区分的,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采用上应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在采用公司治理结构上,传媒组织应分以下两个范畴。
(一)事业单位性质的传媒组织
事业单位性质的传媒组织,包括时政类报刊社、电台、电视台,以及报业集团等,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是不能照搬公司治理结构的。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只能以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神进行贯彻,建立一套权责划分、监督约束等方面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比如,采用公司治理结构的三级治理模式,包括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日常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人(总经理),并有监事会进行监督,传媒组织可以模拟此模式进行构建。比如,传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宣传部或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代表组成,对传媒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批准,这样,传媒组织需要向上负责的宣传部或主管主办单位、产权所有者等就有了行使权力的机构平台,从而能对传媒组织的发展进行领导;传媒内部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是社委会(或党委会等),在这个层面上,体外资金的代表也参加进来,因为这些体外资金按国家政策规定同属国有单位,产权同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因此不必进入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中只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家代表就可以,其只在这个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层面上对传媒组织的日常运作发挥直接影响就可以;执行层则由社长(或台长等)担任,向社委会负责,对社委会的决策享有执行权;另外,还要设监事会对社委会委员和执行层高级人员等进行监督。
这样,既保证中国特色的传媒组织能受到党和政府(政府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又使传媒日常运作保持相对独立性以确保灵活性,同时还照顾到投资者的权利。
(二)传媒企业
我国的传媒企业,有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等。这些传媒组织,绝大部分是公司,当然应该采用公司治理结构。如果不是公司而是其他法律形式的企业,则也要模拟构建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