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制方式

三、规制方式

(一)从经济原因考虑的规制

1.进入与退出规制

我国创办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实行批准登记制,这可以算作有关传媒业进入方面的规制。

在图书、报纸、期刊业方面,《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在程序上,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广播电视业方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必要的场所。另外,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在传媒业的退出市场方面,如果是事业单位性质的组织,没有市场化的破产倒闭一说,但是可以通过国家的规制让其关闭退出。国家在不同时期进行的报刊市场结构调整,就使不同数量的报刊退出市场,如2003年的报刊改革就使600多份报刊被撤销刊号清退出市场。2010年之后,报业萧条加剧,不断有报社被撤销刊号退出市场,或者取消法人身份并入其他报社,而且这个趋势未来还会保持甚或加剧。在广播电视业方面,1983年前,我国广电业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办广播电视。1983年起,广电事业管理体制有较大转变,当年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确立了中央、省、地、县“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事业建设方针,开始在地、县级建立电台、电视台,地级、县级电视台产生了。但199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批示各省推出公共频道取代县级电视台的自办节目。2002年7月1日开始,各省公共频道推出,县级电视台除为公共频道提供少量节目外,把主要职能转为转播中央、省和市级电视台的节目,此举措也被当时学、业两界称为“三级办电视”,即“取消”了第四级——县级电视台。总之,国家这样做在于剥离县级电视台作为独立电视台的绝大部分功能,意味着原来独立的县级电视台被国家清退出市场。当然,该举措只是改变了县级电视台的功能,没有取消县级电视台的建制。到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扎实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从此县级电视台开始退出市场,融进了新的县级传媒组织——融媒体中心。综上可见,县级电视台由国家规制产生,最后由国家规制退出市场。

在业外资本对传媒业的市场准入方面,国家也有若干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本书在第八章资本运作方面已有介绍。

2.技术设备规制

本节主要介绍一下广播电视业的情况。广电业作为技术集约型行业,对技术设备规制是整个行业规制的重要内容,相关法规政策很多,规定得也很具体,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全部是有关广电业技术设备方面的规定,具体为: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国家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等等。另外,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9年广电总局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都对广电业的技术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补贴与税收优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传媒组织是事业单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每年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多退少补。“新闻纸的优惠配额、发行费率标准以及印刷、采编技术设备的更新日程以及税负任务”“都是按照级别享受不同政策”[7],这不像在发达国家,传媒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说,中国传媒业能发展到今天的状态,主要是靠国家财政支撑的。随着1978年传媒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新机制,传媒获取的经济效益增加,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国家财政经费拨付也由此逐渐减少,甚至很大一部分传媒组织逐渐变成自收自支单位。

尽管如此,相对其他产业,传媒业仍在财税等方面享有优惠。几乎每年国家都有针对宣传文化单位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出台,规定了相关优惠条件。以报纸、期刊、图书为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94年施行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中,有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各级组织、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新华通讯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5%的税率;等等。

从最新的规章制度看,2019年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条件的转制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另外,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享受相应优惠。

总体而言,传媒业所属的文化行业地位特殊,补贴与税收方面一向受到国家的关注与优惠。

4.价格规制

长期以来,由于隶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传媒的内容产品只要进行销售,必定由国家定价,如国家审批印刷传媒内容产品的价格或对其零售价进行限制,这是计划经济的典型特点。但是,随着传媒日益深入市场经济,进行市场化运作,定价主权越来越回归到传媒自身,尤其是一些市场化运作程度高的传媒,在内容产品定价方面的自由度现在已经很高。

(二)从社会原因考虑的规制

对一般产业的社会性规制,一般是从其外部性出发,传媒业的外部性相比其他产业是很强的,所以各国政府对其的规制都比一般产业要强。在中国,由于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传媒体制,传媒业的身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所以国家对其的规制又与其他国家不同。对其要求是社会效益第一,这个社会效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履行好宣传任务,宣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二,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能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产品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