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渊源

第二节  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渊源是指是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各国的行政法渊源存在差别,例如,德国的行政法渊源包括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习惯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法官法、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国际法和欧共体法;[19]法国的行政法渊源包括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20]美国的行政法渊源则包括宪法、立法、总统的行政命令、行政规章、判例法;[21]日本的行政法渊源也包括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其中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条约、法律、命令、条例与规则、行政法解释,不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则。[22]

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