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行政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实质上这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其次,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这种行政行为的种类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同类,如均因偷税案件被处罚;或者是处理的法律依据同类,如因在一条拆迁道路上拒不搬迁或违章建筑,均根据同样的拆迁条例而被处罚或强制;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处理手段同类,如均被吊销执照等。(https://www.daowen.com)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必然引起合并审理,法院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取决于合并审理的成本及人民法院的裁量权。一般而言,法院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合并审理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合并审理;二是合并审理的案件相互之间有联系,或者在事实上、适用法律上有联系,或者是诉讼主体之间有联系,没有任何联系的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三是合并审理更经济,有利于减少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对同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