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 行政审判的依据

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作为审理依据的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即“必须直接适用”,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待适用的审理依据”不合法的,则只能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而无权自行判断该依据的合法性。[1]我国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其中,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由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外,法律和其他法规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否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效力。既然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否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自然也不能自行否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