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法院证据的调取与保全规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来源除了由原被告方提供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调取、收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事项;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照法定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二是依申请调取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