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的作用

五、 行政指导的作用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的实现行政目标的方式,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成为对传统行政法治的重要补充。这种新型的管理手段,在现代行政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取消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此种干预又不能完全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灵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专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以适应现代民主化潮流。行政指导以柔和的、富含民主的色彩,既体现了政府行为之目的性,又兼顾市场经济之自由性;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效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1]为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政府应采取积极灵活、注重效益、减少风险、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方式方法,来充分运用和合理配置其掌握的资源,并积极引导和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达到提高行政质量与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的。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采用具有柔性和灵活性特点的行政指导方式,就是面向现实和未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

(二)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

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引起政府职能的扩张,行政越来越及于整个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而立法因其周期、费用、知识等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有时还存在法律低效区域,不可能完全满足现代行政的需求,难以为行政法治提供详尽、周全、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针对各种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又迫切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法治原则来限制政府,则有些行政管理领域可能陷入瘫痪状态;如果以“有行政必有法律”为由,一味地多多立法,以期用法律规范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则不但无法可依之处难以尽除,手段成本也难以支付。而采用成本较低的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手段,以其作为法律强制手段的补充和替代而用之于“法律空白”领域和“法律低效”地带,进行积极有效和灵活机动的干预和调节,乃是必要与明智之举。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满足现代公共行政之客观需求。

(三)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可简单地归结为行政命令,其强制色彩极其浓厚,政府与公民之间几乎是一种纯粹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活动的民主化程度极低,政府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独立自主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积极性与创造性难以激发出来。现代化与法治化要求现代政府应该是民主高效的政府。“民主”是改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最好媒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因其具有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强制性,较大程度地代表了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的人文精神,它以其制定时的公民参与、官民协商,以及执行时的灵活、简捷、便利、柔和等特性,调动了官民双方的积极性,有助于减少摩擦、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正因如此,行政指导这种新型的行政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有着重要地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