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2026年01月22日
一、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的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混淆。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解决法院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方面的权限划分,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整体上,诉讼中的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实现形式,用来确定一个法院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范围,以及划定可行使职权的地域界限。[1]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明确诉讼管辖,也就是明确了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使法院得到落实,保证了人民法院真正发挥其审判职能,行使审判权;其次,明确诉讼管辖,可以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各司其职,避免因权限不明而互相争夺或互相推诿,保证行政纠纷的及时解决;再次,明确诉讼管辖,便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保护请求权,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具体化,避免当事人因不明确管辖而不知道向何处去求告,无法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救济;最后,明确诉讼管辖,便于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等对行政审判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由于人民法院分为不同的审级,而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又分属于不同的地域,第一审案件由哪一层级、哪个地域的人民法院受理,就需要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