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表明,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绝大多数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种“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基层法院,它分布于全国各地,数量众多,能承担大量的一般性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一般位于或接近于当事人所在地、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行政争议的发生地,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由基层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审理大多数行政案件,也可以对广大的社会民众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