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条件
2026年01月22日
一、
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至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由于乡政府一般不设职能部门,故在这一级只能以乡政府为被告。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必须是原告认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只有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原处理决定,也包括经复议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3.必须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否成为被告,最终仍需要由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指控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活动者,才能成为被告。